一、夫妻双方的债务问题有哪些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债务问题往往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夫妻共同债务部分,这种债务主要是指为了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比如购置生活必需品、支付孩子的学费和医疗费用等等;
其次,如果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仅有一方当事人事后予以承认并表示同意的话,那么也属于共同债务范畴内。
第三种类型则属于夫妻一方所负责的个人债务,这主要是因为某一方在没有得到另一方同意或默许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了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水准的债务,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些债务实际上被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婚姻中,夫妻债务分为三类:一是共同债务,如生活必需品、孩子学费等;二是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三是个人债务,即一方未得另一方同意,承担超日常生活水平的债务,且债权人无法证明其用于共同生活或意愿。
二、夫妻双方的财产能约定一方所有吗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明确了夫妻双方享有对财产进行自由约定的权利。
具体来说,夫妻双方有权力决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在婚前即己存在的财产,是各自拥有、共享所有权还是各自占有部分份额、共享其余部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这样才能更加严谨地加以执行和监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夫妻双方的债务单方全部承担吗
通常而言,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配偶双方共同负担。然而,在某些特定状况下,例如当夫妻一方能够证实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曾明确约定这笔债务仅限于个人承担,或是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一种特殊情况——即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承担的债务,并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这笔债务被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那么这笔债务就有可能由夫妻中的另一方单独承担。总的来说,夫妻债务是否应该由其中一方全权承担,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判断,不能够简单地做出一刀切的结论。
在婚姻中,夫妻债务分为三类:一是共同债务,如生活必需品、孩子学费等;二是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三是个人债务,即一方未得另一方同意,承担超日常生活水平的债务,且债权人无法证明其用于共同生活或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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