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人一方同意还款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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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同债务人自愿偿还债务,这当然是个积极的进展啦!但在法律上,我们还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哦。 要是连带债务,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追偿,那自愿偿债就能减轻其他债务人的负担啦。要是按份债务呢,就按照约定的比例来承担咯。具体的法律影响,还得根据债务的性质和约定来分析呢!
共同债务人一方同意还款怎么办

一、共同债务人一方同意还款怎么办

倘若在共同债务人之中的某个成员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此举无疑是一种有益的进展。

然而,尽管如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还需全面考量涉及到的诸多因素。

首先,接受偿债责任的一方所承受的实际负担很可能要视共同债务的特性以及相关约定而定。若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的话,那么债权人便拥有权利向任意债务人追索以结清所有欠款。这种情况下,自愿承担责任的债务人的偿付行动将有助于降低其余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压力。

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债权人为两人或多人时,部分或全体债权人都有资格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即构成连带债权;同样地,当债务人为两人或多人时,债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体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也被视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的产生,既可源于法律规定,亦可源自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然而,若是按份债务的话,那么同意偿债的一方仅需依照事先约定的比例来承担偿债责任即可。总而言之,共同债务人中某一方同意偿债的法律影响必须依据债务的性质、约定等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某共同债务人自愿偿还债务是积极进展,但法律上需综合考虑因素。若为连带债务,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追偿,自愿偿债可减轻其他债务人负担。若为按份债务,则仅按约定比例承担。具体法律影响需根据债务性质和约定分析。

二、共同债务人能作为担保人

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债务人不得同时担任保证人的角色。

这是因为保证人的职责主要涉及对债务履行方面做出保证,而共同债务人则是在向第三方借款过程中,需承担相应债务责任的人。

这两者的法律定位存在冲突之处,无法通过同一人来实现这两种职责的统一。

因此,保证人和共同债务人之间不可兼任,这种情况下的借款合同虽然具备了合法性,但实际操作起来只会对共同债务人产生约束力,对于保证人而言其法律意义并不存在,进而导致担保条款丧失效力。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共同债务人离婚怎么判的

当处置涉及共同债务人婚姻破裂的事例时,法庭通常会依照事实情况作出相应裁判。首要事项便是明确债务是否被归类为夫妻双方共享之债款。若结论为肯定,则双方均须负责支付此款项。在清算财产分割事宜时,法庭将着重考量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的成因以及各人的偿付能力等等。通常而言,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公正划分,同时,共享债务亦应由双方共担。然而,若是某一方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是由另一方独自支配或产生的,法庭便可能判定前者应当承担更高比例或所有债务。除此之外,若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共识,法庭也将会尊重并认可其所做出的决定。总结来看,司法裁决的最终结果将会受到多种具体因素的影响而有所不同。

某共同债务人自愿偿还债务是积极进展,但法律上需综合考虑因素。若为连带债务,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追偿,自愿偿债可减轻其他债务人负担。若为按份债务,则仅按约定比例承担。具体法律影响需根据债务性质和约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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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夫妻离婚的时候,对夫妻债务的认定是很重要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需要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夫妻从事赌博或吸毒等活动所欠下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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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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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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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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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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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如果夫妻是在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的规定,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笔者认为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对于在离婚判决或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确认或处理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的规定,的判决或夫妻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一样可以向离婚后的夫妻提讼,要求承担责任。《婚姻法》第40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上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 方向另一方追讨。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适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分割财产时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
5、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杜绝在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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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共益债务与普通债务有什么区别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1、破产申请受理后因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讼、申请仲裁以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等等,这些费用是属于破产费用还是共益债务,存在不同的理解。
2、双务合同继续履行前已产生尚未支付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法第42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共益债务是否包括债务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包括违约金等违约损害债务),存在理解上的分歧。
3、共益债务必须发生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可分为两大部分: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债务为破产债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不是属于破产债权。两者在具体所指的范围上存在差别。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更具积极意味。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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