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导致死亡判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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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侵犯他人身体,致使对方生命受到威胁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国法律,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极端残忍: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动机、手段、悔过表现以及自首立功等情节。
故意伤害罪导致死亡判多久

一、故意伤害罪导致死亡判多久

故意伤害罪是指因有意而对他人进行侵害,并导致其生命受到危害的严重刑事犯罪。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严厉惩罚。如果前述罪行导致受害人身受重伤,相应的刑罚则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在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中导致受害人丧失生命,或以极端残忍手段导致受害人受伤且伤残程度严重,那么罪犯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甚至可能面临死刑的严重后果。

然而,刑法亦设有其他特殊条款,这些情况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总的来说,故意伤害罪引发死亡事件后,量刑起点通常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实际裁决过程中需要全面考量犯罪的原因为何、所使用的手法、犯罪人的悔过意愿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多个因素。例如,假如犯罪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那么他们有可能在法定刑裁定的基础上获得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相反,若是犯罪人采用了极端残忍的手段,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那么他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指故意侵害他人致生命受威胁,依中国法律,轻者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重伤则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或极端残忍致重伤,可判十年以上至死刑。量刑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手段、悔过及自首立功等。自首可减轻处罚,极端残忍则可能重判至死刑。

二、故意伤害罪应掌握什么证据

如果出现对他人身心健康进行侵犯的违法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必然属于非法范畴。

并且此种行为已经给他人的人身带来了明确的损伤后果,这样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值得注意的是,故意伤害罪的罪行确立不是看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而是要看它是否对被害者产生实质性的损害结果,因此其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非自然人。

任何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另外,从主观角度来看,故意伤害罪是故意实施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如何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这是一种基于故意的非法行为,其目的在于对他人的身体健康实施实质性的侵害。在进行定罪判断时,我们需要全面地考虑到伤害行为所采用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等多方面的因素。当这种行为导致了轻伤及以上程度的伤害结果时,通常可以将其视为犯罪行为。在法律的处罚方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对于那些导致他人重伤的行为,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那些导致他人死亡或者使用极其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行为,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然而,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例如被害人存在过错、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能够积极赔偿并获得受害者的谅解等情况,那么他们可能会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相反,如果手段极端残忍、侵害后果极为严重,或者存在累犯加重处罚情节的话,那么就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故意伤害罪指故意侵害他人致生命受威胁,依中国法律,轻者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重伤则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或极端残忍致重伤,可判十年以上至死刑。量刑综合考虑犯罪动机、手段、悔过及自首立功等。自首可减轻处罚,极端残忍则可能重判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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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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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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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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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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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行为导致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应如何定性
[律师回复]
一、基本案情陈某与林某系妯娌关系,两人素有嫌隙。某日,陈某与林某在路边相遇因口角发生纠纷,后互殴,林某先抽出一把伞欲殴打陈某,后陈某将伞夺下,并用该伞击打林某手部、头部数下,林某被打后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法医学检验鉴定,林某系因高血压导致颅脑出血死亡,吵架、殴打是死亡的诱发因素。
二、分歧意见在该案的审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是否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存在以下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林某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本案中,导致被害人林某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医鉴定认为,吵架、殴打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诱因和直接原因不同,死亡结果与被害人自身患有高血压这一因素是分不开的,不能确认嫌疑人的击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与林某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本案应属意外事件,犯罪嫌疑人陈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理由:陈某用伞击打的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林某死亡的结果,但是陈某主观上无法预见到林某患有高血压,也无法预见到其击打行为会诱发林某的高血压导致颅脑出血死亡,该死亡结果完全出乎陈某的意料,该死亡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应定性为意外事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陈某用伞对被害人林某手部、头部击打数下,其主观上应该能够认识到该行为可能会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虽然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超出其本人的主观意愿,但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嫌疑人陈某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的故意,只是由于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法律评析笔者认同
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击打行为与林某的死亡结果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陈某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当然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因果关系不难认定,但在某些复杂情况下,例如本案中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因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究竟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盛行的是条件说,即基于“若无前者,即无后果”的条件关系确认因果关系。在刑法理论中,特殊体质情况下的因果关系问题是在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的命题下讨论的,基于偶然因果关系的观点,一般也肯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加害行为,诱发了林某的高血压,导致颅脑出血死亡,陈某的伤害行为与林某的死亡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施害人用伞击打被害人的手部、头部几下的行为不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死亡对于施害人来说是一种偶然现象。但林某患有高血压,在与陈某吵架、互殴过程中,情绪已经很激动,对其头部、手部的击打就有可能致其死亡。陈某的击打行为其必然的后果是对林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伤害,至于是死亡、重伤、轻伤或者是轻微伤,则是偶然的。总之,如果陈某不对林某进行击打,就可能不会诱发陈某高血压发作,死亡的结果也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认为陈某的行为与林某的死亡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既没有法理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在确认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问题。由于结果对于陈某来说,是一个偶然现象,那么陈某对于林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过失、陈某对于死亡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就关乎本案的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即为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所谓的不能预见,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情况以及发生损害结果当时的客观情况,行为人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是否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被害人林某患有高血压以及用伞击打其头部很可能诱发其高血压这一事实,就成为陈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综合分析本案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陈某与林某系妯娌关系,双方常因为家庭纠纷发生口角,摩擦不断,能够合理地推断陈某应当是知道林某患有高血压这一事实的,同时以一个“社会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预见能力为标准,陈某应当预见到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无论力度有多大,都有可能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造成损害,陈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对于林某的死亡结果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本案不应认定为是意外事件,陈某对于林某死亡的结果应承担刑事责任碃讥百客知九版循保末。陈某对于林某死亡的结果既然存在过失,那么本案是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然,故意伤害致死显然是以具有伤害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则既无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因此,不能将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换言之,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即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条件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双方系妯娌关系,起因也并非是什么深仇大恨,双方只是因为口角纠纷,陈某虽然实施了一定的侵害行为,但力度较轻,排除掉被害人林某具有特殊体质外,陈某的行为客观上不会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陈某在实施这种伤害行为时并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而更多的是为了表达愤怒、不服、等情绪,由于介入了被害人林某是特殊体质这一因素才导致了被害人死亡,陈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对被害人林某死亡的结果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综上,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作者单位:福建省仙游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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