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对于一方所负担之债项在离婚事宜上的处理方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辨与辨析。若系在婚姻关系成立后,以某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名义,所借款项超过了家庭一般性日常生活所需,此类债务便不应被视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应由该单独借债方独立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如果该笔债务是被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那么这就构成了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之时,双方都有义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时,债务处理应视情况而定。若一方借款超出家庭日常需求,该债务视为个人债务。而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债务,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的债务,则属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共同偿还。
二、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在夫妇关系中,一方负有的债务并不一定是共同债务。
当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以自己的名义负担的家庭日常需要开销的债务,这便是夫妇之间的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这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高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类债务便不再被视为共同债务。
只有在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些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此外,配偶一方在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非法活动期间产生的债务亦不适用于共同债务的范畴。
在合同签订时即已存在的债务,不受夫妻关系存续期的影响,也不是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实际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例外。
针对共同债务,夫妇应当承担起连带的清偿责任,即使他们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发生了变化,也不会影响到这种责任的履行和延续。
(1)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首要考虑的应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
(2)在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或者当事人原本便采取了各执己财的财产制度且未有夫妻共有财产存在的情况下,夫妇双方必须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的债务可以执行另一方吗
通常情况下,夫妻其中任何一方的债务无法直接用以清偿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当存在如下特殊情景时,则需考虑对另一方的财产执行,:既若此项债务被视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那么另一方也将需要负担起还债的责任,此时,他/她的财产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强制执行。至于如何判定某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主要依据在于这笔债务是否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而产生的,或者是否被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等等。例如,如果夫妻双方都在债务文件上签了字,那么这笔债务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然而,如果某一方以自己的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那么这种债务在原则上应该被归属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个债务实际上是用作于夫妻共同的生活需求、共同的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
离婚时,债务处理应视情况而定。若一方借款超出家庭日常需求,该债务视为个人债务。而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债务,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的债务,则属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