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处理最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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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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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对债务压力,咱得先看看具体情况。要是债务不太复杂,咱就跟债权人好好聊聊,告诉他们咱的财务状况,然后一起商量个还款计划。这样能消除误解,说不定还能延期还款呢。要是债务很复杂,或者咱资金不足,那咱就得看看是不是符合个人破产的规定。不过在咱这,申请个人破产的门槛可挺高的。
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处理最有效

一、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处理最有效

面对无法承受的债务压力,如何采取最为恰当有效的解决方案,这取决于实际所面临的具体困境。在此过程中,首要任务便是持着真诚的态度,积极同债券持有者展开交流互动,详细阐述自己目前的财务状况,并致力于与人取得共识,共同商定出一份既公平又合理的还款时间表。这样的努力有助于消除债券持有者的误解,获得他们的体谅以及延期要求上的妥协。当债务清单繁杂,资金储备不足以致无法按期偿还全部债务时,债务主体可以深入探讨是否符合个人破产的相关规定。

然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在我国境内申请个人破产有着非常严格的法律门槛和流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面对债务压力,解决策略取决于具体困境。首要任务是真诚与债权人沟通,说明财务状况,共同商定合理还款计划。这有助于消除误解,获得延期偿还的妥协。若债务复杂且资金不足,可探讨是否符合个人破产规定,但需注意,在我国申请个人破产门槛严格。

二、无力偿还债务是否会判刑

债务人在无力履行债务义务时,这往往被视为一起普通的民事争议事故,而不构成刑事犯罪

针对此种情况,我们通常会分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种可能性是债务人暂时无法支付债务,进一步说就是短期之内他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去偿还自己所欠的账务。

若确实如此,作为债权人,您有权与债务人平等地进行商议并达成还款计划,将债务款项分期付款进行偿还。

第二种可能是由于某些原因导致责任人长期无法支付债务,或者意味着他永远都没有还清债务的能力。

假如债务人属于后者,那么他的所有家庭财物便成为了法院评估和调查的主要对象,以此为基础来判断是否能够确定最后的赔款额度。

筹划案件审理中,假如案件判决已经正式生效,但有些人明明有着偿还债务的能力却仍然拒绝尽己之力去偿还,这时便有可能被报以涉嫌拒不执行法律判决、裁定罪名。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无力偿还债务可以申请只还本金吗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偿债义务时,他们是否有资格提出只偿还本金的申请,这个问题将取决于实际情况的诸多细节。在法律层面,关于债务偿还方式的决定通常依据于借款合同或者其他相关的契约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的确无法完全满足所有的偿债要求,他们或许能够与债权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争取达成如下几种解决方式:首先,考虑能否申请债务重组,通过调整还款期限或是利率达到合理安排债务的目的;接着是试图通过庭外调解达成和解,商定出具体的还款方法及金额;最后,依据法律规定,向法庭申请破产或者重整,力求在合规的框架内妥善地处理债务问题。然而,债权人是否愿意接受仅偿还本金这样的方案,将会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比如债务人的信誉度以及抵押物的价值等等。若债权人对此方案表示反对,那么债务人很可能会面临违约风险,或者面临法律诉讼改变了原有的还款方案。总而言之,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他们应该尽早与债权人取得联系,共同探讨并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面对债务压力,解决策略取决于具体困境。首要任务是真诚与债权人沟通,说明财务状况,共同商定合理还款计划。这有助于消除误解,获得延期偿还的妥协。若债务复杂且资金不足,可探讨是否符合个人破产规定,但需注意,在我国申请个人破产门槛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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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银团贷款协议时,常常发现一些保证人出具的担保书中有这样约定:“不论因任何原因导致贷款协议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保证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仍应按本担保书载明的条件承担担保责任。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担保书无效的,保证人应在担保的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而一些抵押合同中也有这样的约定:“如因非银团原因造成财产抵押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抵押人仍应依照本财产抵押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财产抵押合同所担保的被担保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权机关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抵押人仍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且此情形不受担保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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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述问题,实质是指约定主债权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时,保证合同继续有效,保证人仍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在未知“担保书载明的条件”内容时,单就这一约定来说,是存在被判定无效的风险的。我国《担保法》第5 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法规来看,担保合同主合同的关系是很明确的,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具有依附关系,通常情况下,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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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债权无偿转让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公司无偿转让债权的,转让行为具不具有效力,主要看有没有侵犯股东的权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有侵犯的,转让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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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转让是否要交税
债权转让需要缴税。
(一)债权转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
对于 “转让财产收入”的具体含义,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转让债权的公司如有超出债权的转让所得,应一律并入其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印花税
(1)印花税采用列举的方式确定征税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并未将债权转让合同作为应税凭证。所以除非债权转让涉及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的转移,否则应不征收印花税。
(2)债权转让合同不是印花税所列应税凭证,所以不用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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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债权,从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也没有缴税依据。营业税仅对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处置不动产征税,而 “债权”的转让并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故无须缴纳营业税。
三、转让公司债权需满足的条件
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转让双方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转让的债权是可让的。
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必须有转让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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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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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需要缴税。
(一)债权转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
对于 “转让财产收入”的具体含义,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转让债权的公司如有超出债权的转让所得,应一律并入其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印花税
(1)印花税采用列举的方式确定征税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并未将债权转让合同作为应税凭证。所以除非债权转让涉及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的转移,否则应不征收印花税。
(2)债权转让合同不是印花税所列应税凭证,所以不用缴纳印花税。
(三)营业税
企业转让债权,从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也没有缴税依据。营业税仅对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处置不动产征税,而 “债权”的转让并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故无须缴纳营业税。
三、转让公司债权需满足的条件
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转让双方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转让的债权是可让的。
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必须有转让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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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巨额债务,债务人要主动和债权人联系,把自己的财务状况如实地告诉对方,一起商量个还款计划,比如延长还款期限或是分期还款,这样能减轻一些压力。要是情况比较复杂,也可以找专业的债务重组服务来帮忙。实在没办法的时候,也可以依法申请个人破产,但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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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和别人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请问居间合同有无法律效力,能告诉我吗?谢谢了!
[律师回复] 房屋买卖居间三方合同的法律效力 2007年6月陈某向某经纪公司提出想通过某经纪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接受委托后某经纪公司积极为其提供居间服务。2007年6月5日,陈某作为买受方与出卖人杜某、某经纪公司签订了三方《房产交易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由陈某购买房主为杜某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处房产;定金10万元,陈某出具了欠条,承诺3日内补齐;佣金五万元由陈某向某经纪公司支付;但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则转由违约方承担向居间方支付佣金的责任。 合同签订后,陈某违反合同约定,拒绝补齐剩余的95000元定金,并不按约定支付佣金。某经纪公司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某经纪公司称未能购买房屋系陈某的原因,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不予采信;陈某与杜某未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某经纪公司要求陈某支付居间报酬,不予支持。 某经纪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三方《房产交易居间合同》既约定了房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又约定了房屋买卖双方与居间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本合同包含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及居间合同关系两种法律关系。故出卖方与买受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某经纪公司有权收取报酬。陈某本应按约定交付10万元定金,但其只交付5千元定金,剩余的95000元定金一直未交付,故按约定理应由其向某经纪公司支付佣金。二审法院作出改判。 律师分析: 第一,三方《房产交易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某经纪公司、陈某与杜某三方签订的《房产交易居间合同》内容中,包含两方面的主要内容,一为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二为居间方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因而本合同包含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及居间合同关系两种法律关系。 合同有无成立的标准是看合同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在本合同中,包含了买卖双方的姓名和住所、买卖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且双方都签字认可,依法,陈某与杜某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并不禁止三方合同。《房产交易居间合同》本着经济、方便交易的原则,在买卖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居间方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影响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反,该合同能够更加保障交易安全和节省交易成本。因此,该合同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是否定。 第二、定金的交付与违约。 一审法院认为,某经纪公司称未能购买房屋系陈某的原因,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将定金交付生效与当事人不按约定交付定金是否构成违约两法律问题混淆了。 依据合同法规定,某经纪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房产交易居间合同》、陈某出具的欠条,充分证明陈某应当在三日内补齐10万元的定金。陈某未约定 我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合同中的定金条款也应当交付生效,但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如一方不按约定履行给付定金的义务,虽然定金条款不生效,但应当认定为给付定金的一方构成违约。
遗嘱哪种效力最好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想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体现的是遗嘱人的真实意志。遗嘱人可以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其中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遗嘱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 依据法律规定人民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此公证遗嘱是法律效力最高的。 当然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遗嘱公证,有如下好处, 一、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的规定,所立遗嘱的效力较强。 二、遗嘱内容不宜被篡改和伪造。 三、有利于保证遗嘱的实现,保护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人民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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