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样才是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乃是针对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严重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各类欺诈活动的行为,这类犯罪活动主要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大量金钱。比较常见的信用卡诈骗情况有以下几种: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已经过期或失效的信用卡;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
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有信用卡的人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超过规定的额度或者规定的期限内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归还欠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伪造或虚假身份的信用卡、过期或失效卡、他人卡进行欺诈活动,常见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即持卡人超限或期限透支,且逾期三月未还,经银行两次催收仍不归还。
二、怎么样才是信用卡恶意透支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恶意透支”这一概念在本次司法解释中被新增了两项约束条件:
其一便是要求发卡银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至少两次催告;
其二则是要求被透支的金额必须跨越三个月仍未得到归还。
此番规定不仅排除了个人因未能收到相关银行的催账通知或任何书面通知,导致出现未能及时还款情况的可能性,而且对于未收到任何通知且逾期时间较长的情况也作出了解释,即此类现象并不构造成罪行为,并非所谓的“恶意透支”。
其次,考虑到“恶意透支”这一信用卡欺诈罪行属于有意识且企图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范畴,因此,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之意图便成为了其成立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判定罪责轻重的关键要素。
在此次司法解释中,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概念给予了准确阐释,列举了诸如明知道自己无力归还却依旧大量透支、利用透支款项大肆挥霍不予返还以及透支之后刻意回避与金融机构联络,试图躲避追债等种种特例。
以上列举的几种情况,皆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明确体现。
再者,此次司法解释还特别明示了“恶意透支”所需达到的具体金额标准,即逾期不归还及尚未归还的全部欠款数额,但不包含滞纳金、复利等发起银行额外收取的各项费用。
最后,审判机关基于宽忍适度的刑事政策原则,当法院尚未做出裁决或公安机关尚未立案侦查之时,如果发现并解决掉这些透支款项,那么就可以视情节轻微予以从轻处罚,甚至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既能严格按照规定对那些涉嫌“恶意透支”的欺诈行为加以惩处,同时也能够充分发挥法律公正威慑和引导教育功能,尽量减少刑事执法对社会正常秩序的冲击影响。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怎么样才是诬告罪判几年
诬告陷害罪,即虚构事实并进行虚假揭露以图陷害他人并使其遭受刑事追诉的行为。对于该罪行的量刑标准,需依据事例的情节轻重加以衡量。通常而言,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造成严重后果者,则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断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核心要素在于行为人是否故意编造所述之罪状,以及意图使受害人遭受刑事追诉。若仅为误告或举报失实,则不属于诬告陷害范畴。此外,在确定罪名及量刑时,还应全面考量诽谤手法、社会影响以及被害人实际损失等诸多因素。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伪造或虚假身份的信用卡、过期或失效卡、他人卡进行欺诈活动,常见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即持卡人超限或期限透支,且逾期三月未还,经银行两次催收仍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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