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缓刑考验期的规定是多久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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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拘役缓刑考验期会在原判基础上延长一年,但是不得少于两个月。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让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暂缓执行原判刑罚。考验期的长度与原判刑罚有关。在考验期内,有关部门会观察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现,以及是否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
拘役缓刑考验期的规定是多久的

一、拘役缓刑考验期的规定是多久的

根据法律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间应设定在原判刑期之上一年之内,但不少于两个月。这是对那些被判决拘役罪行的罪犯而言的,在特定条件得到满足后,他们将在一段时间内暂缓履行原判刑罚。而缓刑考验期间的长度,主要受到原判刑罚的刑期影响。设立缓刑考验期的初衷在于给犯罪分子一定的考察期限,以观察他们是否真心悔过,以及是否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依据法律,拘役缓刑考验期在原刑期基础上延一年,不少于两月。这允许被判决拘役的罪犯在满足条件后,暂缓执行刑罚,期间长度受原刑罚影响。此期限旨在观察罪犯是否悔改和再犯风险。

二、拘役缓刑考验期最少是多久拘役缓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的拘役,可以适用缓刑考验期限,但其最小不得低于两个月。

关于拘役缓刑,需满足下列各项条件方可执行:

首先,应考虑的是犯罪情节轻重;

其次,罪犯需展现出认罪悔过之意;

再次,必须证明罪犯并无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最后,须保证宣告缓刑不会给其居住的社区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拘役缓刑考验期的规定是多少

被判处拘役的被告人,其缓刑考验期限应在原判刑期之上或之下一年之内,且不得短于两个月。这一期限自判决确定生效之时开始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管理;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定期汇报个人活动情况;遵守监管机构对会客的相关规定;若需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或迁居他处,则须事先征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有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者,监管机构有权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

依据法律,拘役缓刑考验期在原刑期基础上延一年,不少于两月。这允许被判决拘役的罪犯在满足条件后,暂缓执行刑罚,期间长度受原刑罚影响。此期限旨在观察罪犯是否悔改和再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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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不少于两个月,如果罪犯被数罪并罚判一年的拘役,则缓刑考验期在一年。对于触犯轻微犯罪,后果不严重的犯罪分子可以判拘役,犯罪分子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法院也可以酌情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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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是多久
[律师回复]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有多久: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宣告缓期执行的先决条件是必须被判处刑罚,而且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个人危险性,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其基本特征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但保持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所判刑罚的可能性。即如果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查出有漏罪,也没有发出有新罪,考验期满,撤销缓刑,原判刑期不再执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查出有漏罪或者犯有新罪,也应当撤销缓刑,按数罪并罚的规定执行刑罚,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如果在考验期内发现缓刑人具有收监执行的法定条件,如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接受监督等情形,也要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执行的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一般情况下,缓刑的考验期要高于被法院判决的刑期,但也不是无限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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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拘役的刑期: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时,拘役的刑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刑法》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根据本规定,人民对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的执行,《刑法》第43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所谓“就近执行”是指,将犯罪分子放在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放在距离犯罪分子所在地比较近的执行,如果犯罪分子所在地附近没有,可将犯罪分子放在执行。放在执行拘役的犯罪分子,要组织其劳动。
3,拘役的待遇,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享受一定的待遇。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缓刑】
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他是指人民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拘役缓刑考验期最少是多久
[律师回复] 对于拘役缓刑考验期最少是多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个月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
根据刑法第42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也不能少于2个月如果实行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被判处1年的拘役,缓刑的考验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个月以上的范围内确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决定缓刑考验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情节,悔罪的表现以及判处的刑期,在考验期限的幅度内决定犯罪分子的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另一种是
第二审人民判决确定之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
第一审人民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
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你好,律师,我的一个表弟因为违法被判拘役缓刑,缓刑一年,现在他还在考验期内,我想请问下拘役缓刑考验期为多久?
[律师回复]
一、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拘役适用的对象是罪行较轻,只需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
1、拘役的刑期:一般来说拘役缓刑考验期为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时,拘役的刑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刑法》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根据本规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的执行,《刑法》第43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所谓“就近执行”是指,将犯罪分子放在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放在距离犯罪分子所在地比较近的监狱执行,如果犯罪分子所在地附近没有监狱,可将犯罪分子放在看守所执行。放在监狱执行拘役的犯罪分子,要组织其劳动。
3、拘役的待遇,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享受一定的待遇。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二、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宣告缓期执行的先决条件是必须被判处刑罚,而且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个人危险性,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其基本特征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但保持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所判刑罚的可能性。即如果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查出有漏罪,也没有发出有新罪,考验期满,撤销缓刑,原判刑期不再执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查出有漏罪或者犯有新罪,也应当撤销缓刑,按数罪并罚的规定执行刑罚,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如果在考验期内发现缓刑人具有收监执行的法定条件,如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接受监督等情形,也要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执行的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
三、一般情况下,缓刑的考验期要高于被法院判决的刑期,但也不是无限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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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公之前涉及重大金额赌博被拘留了,我想起我下您关于拘役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为多久的,现在我的家公在考验期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的确定之日应是指判决宣判之日。

一、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刑罚里,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明确规定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由此,笔者认为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

二、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缓刑考验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现就会被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期间。缓刑是一种特殊刑罚制度,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又暂不执行其刑罚。因此,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一定期限,看其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确实不再危害社会是十分必要的。缓刑考验期限主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确定,缓刑考验期过长,会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而过短,又难以发挥缓刑考验期限对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来讲,犯罪情节越重,缓刑考验期越长。人民法院对某个被告人宣告缓刑,是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决定的,一旦宣判,就应起算其缓刑考验期。如果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会使缓刑考验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判决生效之日不确定),从而变相延长了缓刑考验期限,甚至出现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变得比犯罪情节较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更长,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比如甲乙两个被一审法院同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不是同案被告人,甲的犯罪情节比乙重),甲(缓刑一年六个月)不上诉,其判决在十天后生效,而乙(缓刑一年)因同案被告人上诉进入二审,又因二审认定一审对同案被告人认定的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其判决在八个月后生效,在乙的判决生效后的第十一个月,甲乙两人共同犯罪被捉获。如果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计算,甲已过缓刑考验期限,其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本比甲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的乙则因与自己无关的事由使自己的缓刑考验期限延长了八个月,从而其犯新罪的时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样因他人的行为而让被告人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背了规定缓刑考验期限的本意。

三、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将出现法律漏洞,即在被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以前被告人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却面临缺乏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有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潘某某于2000年11月20日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月27日,潘某某又伙同他人抢劫被公安机关捉获,同年12月1日,潘某某缓刑的判决生效。对潘某某的缓刑如何处置?如果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计算,潘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2000年12月1日至2001年11月30日,而其再犯抢劫罪的时间是2000年11月27日,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故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不能撤销(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该条
一、二款的规定均要求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出现法定情形);也不能通过再审撤销,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符合再审的条件;更不能通过二审撤销,因为在法定上诉期内无人上(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但潘某某的这种行为充分说明其还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撤销缓刑。只要将缓刑考验期从宣判之日起计算,这一难题将迎刃而解。

四、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1999年7月1日刑事法律文书改革后,法律文书样式中要求将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时间写入判决书。如果将缓刑考验期从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判决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无法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相反,宣判时间是确定,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体现判决书的严肃性。

五、将缓刑考验期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考察。在诉讼过程中,如被告人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告人缓刑时应改变其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这两种强制措施均由公安机关执行。由于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限制条件与缓刑的限制条件基本相同,因此相当于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人进行了考察,不会出现缓刑考验期限内无人考察的真空时段。
综上所述,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律漏洞,便于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确定之日”应为宣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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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哥哥之前因为犯罪了被抓住判了拘役,现在的话呢在拘役缓刑考验期。请问各位律师根据我国的法律现在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低为多久
[律师回复]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
一、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拘役适用的对象是罪行较轻,只需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
1、拘役的刑期: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时,拘役的刑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刑法》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根据本规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的执行,《刑法》第43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所谓“就近执行”是指,将犯罪分子放在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放在距离犯罪分子所在地比较近的监狱执行,如果犯罪分子所在地附近没有监狱,可将犯罪分子放在看守所执行。放在监狱执行拘役的犯罪分子,要组织其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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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月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
根据刑法第42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也不能少于2个月;如果实行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被判处1年的拘役,缓刑的考验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个月以上的范围内确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决定缓刑考验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情节,悔罪的表现以及判处的刑期,在考验期限的幅度内决定犯罪分子的考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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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判决确定之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
第一审人民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
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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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是多长时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拘役的刑期: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时,拘役的刑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刑法》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根据本规定,人民对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的执行,《刑法》第43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所谓“就近执行”是指,将犯罪分子放在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放在距离犯罪分子所在地比较近的执行,如果犯罪分子所在地附近没有,可将犯罪分子放在执行。放在执行拘役的犯罪分子,要组织其劳动。
3,拘役的待遇,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享受一定的待遇。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缓刑】
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他是指人民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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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是多久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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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想咨询一下拘役缓刑考验期到期后是不是可以缓刑了?我的一个朋友最近被判拘役,家里人申请了缓刑。
[律师回复]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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