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盗窃算盗窃罪吗怎么判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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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需要注意的是,教唆他人盗窃属于犯罪行为。教唆犯就是通过劝说、引诱等方式,把自己的犯罪意图强加给他人,让他们去实施犯罪。这些罪犯会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受到法律的制裁,主犯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从犯的刑罚会轻一些。
教唆他人盗窃算盗窃罪吗怎么判的

一、教唆他人盗窃盗窃罪吗怎么判的

教唆他人参与盗窃行为同样会被判定为犯罪。所谓的教唆犯,其含义是通过劝导、利诱、授权命令、煽动诱惑、收买与威胁等等方式,将自身的犯罪意愿强行注入到原本并无犯罪意图的个体身上,使得该个体按照教唆者所设定的犯罪意图去实施犯罪活动。对于那些教唆他人进行盗窃的罪犯,他们将会根据其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来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若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扮演着主导角色,那么他将被视为主犯,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反之,若是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辅助作用,那便会被认定为从犯,从而获得相对较轻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须知,教唆他人盗窃也构成犯罪。教唆犯是指通过劝说、利诱等手段,将自己的犯罪意图强加给他人,使其实施犯罪。此类罪犯将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受到法律制裁,主犯将受到严厉惩罚,从犯则刑罚较轻。

二、教唆他人盗窃怎么处罚

对于教唆他人实施盗窃行为所应受到的法律制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被教唆者实施了盗窃数额较大或具有多次、入户、持械、扒窃等情节恶劣性质的盗窃活动,那么作为教唆方的主谋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犯罪事实及情节,他们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须接受罚金的惩罚;

如若是教唆方属于从犯的话,则可能在此基础之上得到酌情轻判或者免除减轻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教唆他人盗窃自己的财物违法吗

对于教唆他人对自身财物进行盗窃行为,我们应当认识到,它同样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范畴。众所周知,在适用法律方面,盗窃行为的认定并不取决于被盗财物的所有权人,而是仅仅依据其是否满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无论是教唆他人盗窃他人财物还是教唆他人盗窃自己的财物,都将被视为违法行为。然而,尽管教唆他人盗窃自己的财物可能会因其财物归属的特殊性而在量刑过程中作为一个酌情从轻的因素加以考虑,但这并不能改变教唆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质。总而言之,我们应该明确,教唆他人实施任何形式的犯罪行为都是不道德且非法的,必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须知,教唆他人盗窃也构成犯罪。教唆犯是指通过劝说、利诱等手段,将自己的犯罪意图强加给他人,使其实施犯罪。此类罪犯将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受到法律制裁,主犯将受到严厉惩罚,从犯则刑罚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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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根据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有差别的。
1、被教唆的人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
教唆犯作为共同犯罪犯的一种,其成立的基本前提就是被教唆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根据我国刑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对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只有对此范围内的未成年人进行教唆,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教唆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被教唆的人本身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行为的人,是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对其进行教唆,不是共同犯罪,因此教唆者也不成其为教唆犯,不属于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调整范围。
如果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这种非教唆犯的教唆者,我们似乎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问题是,社会生活中这种现象比比皆是,如教唆幼儿在商场门口偷窃,利用小孩的年幼无知让其投毒,并且这种行为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与教唆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未成年人犯罪相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刑法严厉惩罚后者而放纵前者是不合逻辑的,因此我们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怎么追究?
在教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危害行为的情况下,教唆者没有直接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因此不符合基本犯罪构成;同时刑法总则对其又未作任何规定,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无从谈起。对于这种既非直接实行犯又非共犯的的教唆者,应当如何定性呢?
应当定性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方式来实现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具备的意志,缺乏辨别能力,其在教唆下实施的危害行为是教唆行为的当然延长和必然结果,他实际上只是充当了教唆者的犯罪工具;而教唆者正是利用这种有生命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工具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特征,据此我们可以将其定性为间接正犯。如果教唆者主观上认为该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而对其加以唆使,实质上是将他人视若工具进行犯罪的故意;在这种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足以诱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行为,应当是间接正犯。
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应当按照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即首先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出是主犯还是从犯,然后结合未成年人的实行行为对其定罪量刑,在此基础上,应从重处罚。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理由如下: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尚且应当从重处罚;而教唆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对其毒害更深,因此也必须从重处罚,才能实现立法精神的协调一致。这在我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六款也有所体现,该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其中便蕴涵着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和间接正犯从重处罚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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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这种非教唆犯的教唆者,我们似乎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问题是,社会生活中这种现象比比皆是,如教唆幼儿在商场门口偷窃,利用小孩的年幼无知让其投毒,并且这种行为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与教唆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未成年人犯罪相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刑法严厉惩罚后者而放纵前者是不合逻辑的,因此我们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怎么追究
在教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危害行为的情况下,教唆者没有直接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因此不符合基本犯罪构成同时刑法总则对其又未作任何规定,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无从谈起。对于这种既非直接实行犯又非共犯的的教唆者,应当如何定性呢
应当定性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方式来实现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具备的意志,缺乏辨别能力,其在教唆下实施的危害行为是教唆行为的当然延长和必然结果,他实际上只是充当了教唆者的犯罪工具而教唆者正是利用这种有生命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工具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特征,据此我们可以将其定性为间接正犯。如果教唆者主观上认为该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而对其加以唆使,实质上是将他人视若工具进行犯罪的故意在这种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足以诱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行为,应当是间接正犯。
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应当按照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即首先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出是主犯还是从犯,然后结合未成年人的实行行为对其定罪量刑,在此基础上,应从重处罚。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理由如下: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尚且应当从重处罚而教唆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对其毒害更深,因此也必须从重处罚,才能实现立法精神的协调一致。这在我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六款也有所体现,该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其中便蕴涵着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和间接正犯从重处罚的价值观。
四、对于未成年人所实行的行为虽然超过其主观设定,但只要仍在其应当预见或已经预见的范围内,就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你好,我有一个同学教唆他人去盗窃居民财物,但是没有成功,请问教唆未遂定什么罪,请相关人员为我解答一下,谢谢了。
[律师回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而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教唆他人使其决意实行犯罪行为之罪也(刑二九Ⅰ)。故须被教唆者本无犯罪之意思,由教唆者之行为而后产生犯意的事实。若被教唆者先有犯意,则为开导指示之从犯矣。
  教唆未遂:
  
1.教唆没有传达到被教唆人;
  
2.教唆没有被接受或者没有被假装接受的;
  
3.他人接受了教唆但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4.被教唆人所犯的罪与教唆的罪在性质上根本不同;
  
5.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故意,即被教唆人实施犯罪不是教唆所引起的。
  未遂教唆:
  此处的quot;未遂quot;,不是指教唆自身的失败,而是指欺骗被教唆人使其犯罪.未遂教唆中突出的情形是所谓quot;陷阱quot;教唆quot;(或陷害教唆),quot;一般是指想使他人成为犯人受到处罚而教唆他人实施一定犯罪quot;.被教唆人quot;犯罪quot;未遂(简称被教唆人quot;实行未遂quot;): 教唆他人犯罪,他人实行被教唆的罪犯罪未遂.这种情形已经成立共犯,是共同犯罪犯罪实行的未遂.对quot;实行未遂quot;实用第29条第一款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犯中起的作用 处罚.并对教唆犯和实行犯都实用lt;lt;刑法gt;gt;第23条犯罪未遂的差别十分明显,教唆未遂是教唆自身的失败(被教唆人犯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而“实行未遂”的场合,教唆自身是成功的(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只是被教唆人实行犯罪的未遂。
  间接正犯不以教唆犯论处
  间接正犯,又可称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工具利用去实行犯罪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间接正犯应包含一个前提,即利用人自己没有实施实行行为。因为如果利用人也实行了构成要件行为,那就是直接实行了。间接正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①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
  
②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人犯罪。
  教唆他人实行犯罪他人实行过限的部分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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