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到期后什么时候办
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执行机关有义务在截止日期后的第15天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
然后,由该决定机关对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在实践中,我们会依据每个案件的独特情况来确定处理的时间节点。例如,若案件已完成全部侦查工作,证据充足且有足够的可能性进入审查起诉或审判环节,那么就需要相应地变更强制措施。反之,如果案件侦查过程中未取得任何新进展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指控,那么决定机关将解除取保候审。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取保候审期满后15天内,执行机关须书面通知决策机关,后者将审议是否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决策基于案件进展和证据充分性:若侦查结束且可进入审判,则变更措施;否则,解除取保。
二、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申请办理取保候审须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形;
再者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是什么时候有的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源远流长。自新中国成立之际,刑事诉讼立法体系之中已经纳入了这部分重要条款;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持续推进以及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备,我们可以看到,取保候审制度亦在相应地得到深化与细致化的发展。具体而言,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应司法机关之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需提供担保人或者自行缴纳保证金,以确保他们不会逃离司法机关展开的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同时保证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出庭作证。这种强制性措施的设立,其初衷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畅进行,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戒与对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
取保候审期满后15天内,执行机关须书面通知决策机关,后者将审议是否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决策基于案件进展和证据充分性:若侦查结束且可进入审判,则变更措施;否则,解除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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