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执行因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执行取保候审过程中,主要是依据如下几个条件进行判定与操作。
首先,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处罚时,只要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便有可能被批准实施取保候审。
其次,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能够确保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时,同样可以执行取保候审。
再次,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只要其不对社会构成威胁,也可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此外,当整个案件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考虑是否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相关法规,执行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较轻刑罚,如管制、拘役或附加刑,且不危害社会;二是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但取保候审能确保其不危害社会;三是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者,或孕期、哺乳期妇女,不构成社会威胁;四是案件羁押期限届满,未妥善处理时,考虑采取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执行机关通常是哪里
依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当人民法院正式宣布某位被告人享有取保候审权利之后,应当将有关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立即呈递至当地同级别公安机关进行执行;
如果该被告人不住于本地,则应该将上述文件和材料转交给其本人居住地所对应的公安机关执行。
如涉及到被告人需要采用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的话,那么应在核实保证金已成功缴存至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项账户以后,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银行开具的收款证明以备查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三、取保候审执行单位是谁
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的刑事诉讼措施的具体执行机构乃是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点当地的公安派出所。取保候审制度的决策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当权力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便会将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必要的资料文件送达给执行部门实施。而执行机关则需要承担起对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考察的职责,以确保他们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行为。
依据相关法规,执行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较轻刑罚,如管制、拘役或附加刑,且不危害社会;二是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但取保候审能确保其不危害社会;三是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者,或孕期、哺乳期妇女,不构成社会威胁;四是案件羁押期限届满,未妥善处理时,考虑采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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