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销售伪劣产品,由公安机关立案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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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不知情销售伪劣产品的情况,公安机关是否立案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果非法金额达到了法定标准,公安机关可能会启动司法程序。关键在于判断销售者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商品来源合法,并且已经严格审查了相关信息,那么可能会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不知情销售伪劣产品,由公安机关立案吗

一、不知情销售伪劣产品,由公安机关立案

于销售伪劣产品而不知情的行为,是否应当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追究,这取决于特定情境之下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即使是在销售者完全100%地毫不知情的前提条件下,只要销售的产品非法金额高至一定的标准线,公安机关亦有可能启动相关司法程序展开调查工作。在这样的状况中,核心焦点在于对于销售者是否已经尽职尽责并全面落实了合理关注义务的认定。倘若销售方能够向法律机构提供确凿证据,证实自身的清白无辜以及所有商品均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获取,并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查手续,他们可能会被减轻或甚至豁免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不知情销售伪劣产品,公安机关是否立案需综合考量。若非法金额达法定标准,公安机关可启动司法程序。关键在于评估销售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能证明清白、商品来源合法且已严格审查,可能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二、不知情销售侵犯商标权要怎么处理?

倘若您在毫不知情的前提下触犯了商标权,只需证实相关商品或服务乃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或由授权商家提供,即可避免涉及刑事违法行为,亦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因此,在运用商标注册商标之时务必高度重视是否存在侵权或违规现象。

若遇有关于商标权益方面的纠纷,可前往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知情销售了假兽药该怎么判

对于销售者对其销售的假兽药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的判断,需要结合多个层面的因素进行权衡与考量。首先,我们必须关注销售者是否能够提供足够且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其确实对销售假兽药毫不知情。在此基础上,他们还应当进一步展示其已经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合理的审查和监管职责。如果他们成功地完成了这些工作,那么有可能在刑事诉讼中被减轻或者彻底豁免处罚,然而,他们仍然要承担起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他们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在量刑方面,法院将综合考虑销售金额、假兽药所带来的实际影响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具体来说,销售金额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将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要处以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将面临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要处以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之间的,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处以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而当销售金额超过二百万元时,则将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还要处以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对于不知情销售伪劣产品,公安机关是否立案需综合考量。若非法金额达法定标准,公安机关可启动司法程序。关键在于评估销售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能证明清白、商品来源合法且已严格审查,可能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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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从以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可以看出无论是生产中掺假还是销售中的以次充好,都是违法的。商家的这种行为属于对消费者的欺骗。如果我们在生活中购买到假冒伪劣的产品了,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正规的手段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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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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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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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实践中,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均能构成该罪。根据本节第15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往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本罪多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但本条并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一般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欺骗手段;而诈骗罪常常亦以冒充销售产品的工商活动来实现。两者往往极易混淆。但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一)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犯的是市场管理的正常活动及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其人身健康及财产安全等权利;而诈骗罪则是对财产的所有权造成侵害。
(二)犯罪目的不同。本罪一般表现为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但也可以是出于其他非法目的,如为了不正当竞争,通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冒充为他人生产的产品,毁坏他人名誉,以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等;而后者则只能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诈骗罪是完全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而本罪则是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等市场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等工商活动中使用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带有欺诈性质的手段进行非法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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