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共同负债事项进行了详尽阐述。夫妻双方若在借款合同上共同签署姓名或在配偶一方作出追认之后,所产生的共同意思表示所导致的负债,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由配偶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均被视为夫妻共同负债。然而,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此类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负债范畴;但如债权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负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负债包括: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追认的债务,及婚姻期间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但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非共同负债,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二、民法典如何认定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条件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点:
1、时间因素。
根据法律规定,婚前财产通常归属个人所有,而婚后形成的财产则归为夫妻共有。
2、双方当事人有无签署特别协议。
若有相关协议明确指出何种财物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哪些权益应当单属某方所有,则应遵照该协议予以妥当处置。
3、除此之外,还需考虑其他相关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民法典如何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我国的基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有关住宅楼房买卖这项重要交易行为的约定与确立,得到了法律条文的严格约束以及充分保护。首先,签订住宅楼房买卖合同的活动必须遵照自主意愿、公正合理以及恪守诚信等各项原则行使。出卖方有义务按照事先协商好的时间节点,交付那些符合质量要求并满足约定条件的住宅楼房给购买方。如果出卖方未能如期履行交付义务,或者交付的住宅楼房存在质量瑕疵、面积误差等问题,那么购买方就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违约责任的主张,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请求解除合同以及向对方索要损害赔偿等等。至于是住宅楼房的权属登记事宜,出卖方同样负有协助购买方完成相关手续的义务。倘若由于出卖方自身的原因致使购买方未能按计划缴获不动产权属证书,那么购买方仍然可以要求出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宅楼房买卖双方的权益与义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坚实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负债包括: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追认的债务,及婚姻期间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但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非共同负债,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