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才有追诉期最新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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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追诉时效指的是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时间限制。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追诉时效有所不同: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了五年就不再追诉;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了十年就不再追诉;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过了十五年就不再追诉;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过了二十年就不再追诉。不过,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如果犯罪人在立案后逃避侦查或审判,或者被害人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没有立案,那么也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什么情况才有追诉期最新规定

一、什么情况才有追诉期最新规定

追诉时效乃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之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有限时间范围。针对各类犯罪情况,其所遵循的追诉时效规定各有差异。总体而言,法定最高刑罚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者,自其犯罪之日起满五年后,将不再予以追诉;若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者,则需待其犯罪之日起满十年后,方能停止追诉;至于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则需待其犯罪之日起满十五年后,方可终止追诉;而对于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死刑者,则需待其犯罪之日起满二十年后,方得停止追诉。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继续追诉的,则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然而,如若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则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此外,若被害人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未予立案的,亦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为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时限。不同刑罚有不同时效: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者满五年不追诉;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者满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满十五年;无期徒刑或死刑者满二十年,但可报最高检核准。立案后逃避侦查或审判者、被害人控告未立案者不受时效限制。

二、什么情况才会刑事拘留

针对可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特定情况,公安机关通常是在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士身上考虑是否实施处罚

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能够实施拘留: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犯罪活动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

其次则是被害者或案件现场目击证人公开指控该人员涉及犯罪;

再次则是在其周围环境或居所内发现有直接指向其犯罪行为的证据;

另外还有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我了断、逃离现地乃至在逃亡过程中被抓获的;

此外,犯罪嫌疑人身上还暗藏着毁灭、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犯罪嫌疑人没有公开其真名实姓和具体住址信息,身份不明确导致执法行动困难的。

当然,这里也包括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甚至可能与团伙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壮大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什么情况才会被判故意伤害罪

对故意伤害罪进行裁决时,需要全面审慎地考量诸多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犯罪者的主观恶性来看,必须是有积极伤害他人身体的意图和目的;其次,从犯罪的客观事实来看,需要具体表现为实际实施了侵犯他人人身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例如拳脚相加或者以刀剑相向等等;最后,必须要求被害人体受到的伤害达到了法定标准的轻度伤害或更严重的情形下才能认定构成该罪行,这个标准主要参照相关司法鉴定规定予以确定。凡只涉及到轻微伤害的情况,一般不视为构成刑事追究对象。需要注意的是,若伤害后果源于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依据法律原则,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各个犯罪嫌疑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按照他们在整个事例中所起的作用、犯罪情节等内容并结合刑法规定进行合理评估。总的来说,在对故意伤害罪进行裁定判决时,需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及其所产生的实际伤害后果等多个关键要素,力求做出公正的评定。

追诉时效为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时限。不同刑罚有不同时效: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者满五年不追诉;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者满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满十五年;无期徒刑或死刑者满二十年,但可报最高检核准。立案后逃避侦查或审判者、被害人控告未立案者不受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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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刑事责任的时间限制。犯罪刑期不同,追诉时效的时间也不同:一般来说,刑期在五年以下的,追诉时效是五年;刑期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追诉时效是十年;刑期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追诉时效是十五年;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追诉时效是二十年。但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后逃避侦查的,追诉时效将不受限制。如果受害人提出控告,那么追诉时效也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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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新追尾事故发生责任怎么划分 一、后车追尾前车,责任在后车的情形中,往往是由于换道超车而刹车不及发生追尾撞击。因此,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此种情形中,由于后车的违法超车行为导致追尾事故发生的,后车应负事故责任。 二、道路上的机动车由于停车不当或未设置相关警示标志,导致后面同车道的机动车发现前有故障车辆停于路中时,已来不及踩刹车,导致追尾事故发生。因此,机动车遇到故障需要停车修理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安全警示工作。 (1)机动车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2)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机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必要时迅速报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除了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由于高速公路上的车辆车速较快,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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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级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 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 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 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 2.全胰缺失; 1 3.小肠缺损大于3/ 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 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 5.两侧、副缺损; 1 6.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 7.双侧卵巢缺失; 1 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 9.四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 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二级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 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 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 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 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二级丁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 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 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 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 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3.双前臂缺失; 2 4.双下肢瘫; 2 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 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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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非法暴力行为,侵害依法履职的人民警察权益,法律严令禁止并严惩不贷。此类犯罪者通常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犯罪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武器,或采取撞击等极端手段,严重威胁警察生命安全,将根据情节加重刑罚,确保法律尊严和警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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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最新追尾事故发生责任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后车追尾前车,责任在后车的情形中,往往是由于换道超车而刹车不及发生追尾撞击。因此,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此种情形中,由于后车的违法超车行为导致追尾事故发生的,后车应负事故责任。
二、道路上的机动车由于停车不当或未设置相关警示标志,导致后面同车道的机动车发现前有故障车辆停于路中时,已来不及踩刹车,导致追尾事故发生。因此,机动车遇到故障需要停车修理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安全警示工作。
(1)机动车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2)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机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必要时迅速报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除了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由于高速公路上的车辆车速较快,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2017最新追尾事故发生责任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车辆追尾是种常见的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车主跟车距离近,判断能力差造成的。有数据统计,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汽车追尾事故约占70%以上,在高峰时段或是高速公路上更容易发生多车追尾造成重大伤亡的事故,而有些死伤恶通事故,最开始也只是由一起小小的追尾事故引起的。汽车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后车追尾前车,责任在后车的情形中,往往是由于换道超车而刹车不及发生追尾撞击。因此,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此种情形中,由于后车的违法超车行为导致追尾事故发生的,后车应负事故责任。
二、道路上的机动车由于停车不当或未设置相关警示标志,导致后面同车道的机动车发现前有故障车辆停于路中时,已来不及踩刹车,导致追尾事故发生。因此,机动车遇到故障需要停车修理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安全警示工作。
(1)机动车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2)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机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必要时迅速报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除了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由于高速公路上的车辆车速较快,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如果因故障在道路上停放的车辆未尽到上述规定的安全警示义务,导致后面同车道车辆避让不及发生追尾事故的,被追尾的车辆应负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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