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所样子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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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拘役监管所是临时性拘留拘役人员的地方,里面结构严密,管控监控设施齐全,既能保障拘役人员的安全,又能辅助案件调查。所里分羁押室、监控室、审讯室等,羁押室有基本的生活设施。整个监管所都在严密监控之中,能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刑事拘留所样子

一、刑事拘留所样子

拘役监管所乃是专为暂时拘禁受拘役之人群而设立之所在。其内部组织结构通常严谨,并采取了完备的管控与监控措施,以确保被关押之人的人身安全以及案件的犯罪调查工作得以顺利展开。拘役监管所的整体构造通常将各个功能区划分为羁押室、监控室、审讯室等多个部分。

其中,羁押室的空间相对有限,但供应有基本的生活设备,例如供休息使用的床铺、提供方便的卫生设施如厕所等。

同时,整个拘役监管所均置于严密的监控体系之下,以防备任何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拘役监管所是临时拘留受拘役者的场所,内部结构严格,配备完善的管控监控设施,保障被拘者安全及案件调查。场所分为羁押室、监控室、审讯室等,羁押室提供基本生活设施。整个监管所处于严密监控之下,预防突发状况。

二、刑事拘留是否是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从性质到实质,再到法律依据以及适用对象、羁押期限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从性质角度分析,刑事拘留是国家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畅运行,并不具有惩罚性的属性;

相反地,行政拘留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方法之一,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其惩罚性和教育职能是其核心内容。

其次,从法律依据的层面来看,刑事拘留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为行动指南;

然而,行政拘留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施。

再次,从适用对象的角度分析,刑事拘留仅适用于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且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人群;

而行政拘留则主要用于一般性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当事人

最后,就拘留期限而言,对于一般的犯罪嫌疑人或重罪犯,公安机关最长期限为14天进行拘禁;

而对于流窜作案、屡次犯案、团伙作案等恶劣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则可长达37天。

与此相对应的是,对于一般性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给予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则不宜超过15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三、刑事拘留期限届满释放的法条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要求,公安部门在对已经进行拘留的人员实施管理时,只要认为有必要对其采取逮捕措施的话,就必须在拘留期结束之后的第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和批准相关手续。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下,如果确需延长期限,那么公安部门可将请求延迟一天到四天不等。特别是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反复犯罪以及与他人组成团伙进行违法活动的重大嫌疑人,他们的审查批准期甚至可以被延长至三十天。而人民检察院则应在此基础上,在接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授权逮捕申请后的第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批准的最终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那公安机关就应该立即根据法规的要求,释放并在第一时间将实际执行情况告知给人民检察院。此外,如果事件仍需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也应对当事人依法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总而言之,若在刑事拘留期限满后,仍未能达到逮捕的标准与条件,则当事人将被依法予以释放。

拘役监管所是临时拘留受拘役者的场所,内部结构严格,配备完善的管控监控设施,保障被拘者安全及案件调查。场所分为羁押室、监控室、审讯室等,羁押室提供基本生活设施。整个监管所处于严密监控之下,预防突发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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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视时,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检查同意),其他东西不得送至被处罚人。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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