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还款是否造成诈骗罪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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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用卡逾期不还不一定构成诈骗罪。如果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逾期,且持卡人有还款意愿并与银行协商,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犯罪。但如果持卡人恶意透支、拒不还款,就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综合考虑持卡人的透支金额、还款记录等多种因素。
信用卡逾期还款是否造成诈骗罪

一、信用卡逾期还款是否造成诈骗罪

信用卡逾期还款是否会触犯诈骗罪,答案并非肯定的。从一般的角度看,若逾期还款的情况是由外界不可控的客观原因引起,同时持卡人士有明确的还款意愿,并且与发卡银行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和协商,那么在这种情形下,通常我们认为该行为并不足以达到犯罪的程度。

然而,如果持卡者怀着非法侵占的意图,透支信用额度超出约定范围或时间限制,并且在发卡银行发出两次催收通知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那么他/她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恶意透支”,进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到持卡人的透支金额、还款记录以及透支后的具体表现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逾期还款不必然构成诈骗罪。若因客观原因导致逾期,持卡人有还款意愿并与银行协商,通常不构成犯罪。但若持卡人恶意透支、未还,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是否犯罪需综合持卡人透支金额、还款记录等多因素判断。

二、信用卡逾期都会被认定为犯罪吗

通常情况下,单纯的信用卡逾期未还款行为并不足以定义为犯罪。

然而,若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的恶意为出发点,超出规定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然拒不偿还所欠债务,并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将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面临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并须承担自20,000元人民币至200,000元以下的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三、信用卡逾期强制执行拘留

倘若信用卡逾期未得到妥善处理并强制执行,那么被拘留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然而,实际情况要依据个案的具体情节来进行判断。举例来说,当持卡人由于某种原因未能按时偿还欠款,银行多次发送书面催收函件以期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仍然无果时,银行有权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债务人为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之后,如果债务人依然未能按照判决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法院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可能会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以促使债务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信用卡逾期还款不必然构成诈骗罪。若因客观原因导致逾期,持卡人有还款意愿并与银行协商,通常不构成犯罪。但若持卡人恶意透支、未还,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是否犯罪需综合持卡人透支金额、还款记录等多因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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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在现代社会中,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5,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仅在上海一地,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僳。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隐瞒真相,也不能按犯罪处理、项目等虚假理由,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口益突出,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因此,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3、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l,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一、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里的产权证明,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的行为,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首先。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所谓串通、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促进生产发展。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货币、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相互暗中勾结、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概念及其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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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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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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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印章进行诈骗是否构成诈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伪造公章属于方法行为,如果进行合同诈骗罪的,属于牵连犯,将会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 私刻公章后进行合同诈骗怎么定罪量刑 私刻公章属于方法行为,如果进行合同诈骗罪的,属于牵连犯,会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 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 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自然人利用合同诈骗与单位利用合同诈骗。下列几种情形应属于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2、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的企业,承租人利用企业名义诈骗的,应认定为个人诈骗。 3、国有或者集体企业为个人提供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企业人员以企业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4、没有资金、场地、从业人员等有名无实的皮包公司,利用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5、被挂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而由挂靠人员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挂靠企业,实施合同诈骗,应认定为个人诈骗。 实践中,“应当注意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两点把握究竟是个人合同诈骗还是单位合同诈骗。而且,这两点之中,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应当优先考虑”。 (四)、主观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实践中,在本罪的主观方面应注意到:间接故意和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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