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哪些机关决定
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可通过取保候审这一方式得以暂时释放以便于处理部分事务及保障其权益,通常情况下,这一举措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共同作出决定的。
其中,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拥有决定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亦可依法做出相应决定;
最后,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样具有决定被告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犯罪嫌疑人可通过取保候审临时释放,处理事务和保障权益。此决定由公安、检察、法院共同作出。侦查阶段,公安可决定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可依法决定;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
二、取保候审到期后可以再次取保候审吗
在已经度过的取保候审期间之后,对于相关人员已不再具有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立即取消原有的取保候审规定或变更为其他更为严格的强制性措施。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担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职务者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如果预测将面临长期司法惩处甚至是有期徒刑以上重罪惩罚,且经过评估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威胁时,可以采用该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没收的条件有哪些
取保候审保证金被国家执法机构予以没收往往是在以下特定情况下发生:被申请获取保候审的当事人未能遵守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该类措施实施的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授权擅自离开其所在城市或县区;其居住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但并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执行此项措施的国家执法机构进行汇报;在接到传唤时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对证人的陈述进行干扰;销毁、篡改证据材料或者与其他涉案人员进行串通等行为。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以上违规行为,且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国家执法机构将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
犯罪嫌疑人可通过取保候审临时释放,处理事务和保障权益。此决定由公安、检察、法院共同作出。侦查阶段,公安可决定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可依法决定;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