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与取保候审并非同一事物。前者,指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罚的罪行严重者,因某些特定原因(如身体状况影响康复、调整个人生活重心以弥补刑期),无法在常规的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接受监禁及刑罚的执行,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其原定的监禁刑罚变更为监外执行。萨顿认为刑事程序理论中的取保候审,犹如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手段,通常由公检法机关针对那些尚未被逮捕或已经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在必要时对其实施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监外执行主要适用于已经被判定有罪并且正在服刑的罪犯,而取保候审则主要适用于尚未被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外执行与取保候审不同,前者针对已判刑但无法常规服刑的罪犯,因特殊原因在监外执行刑罚;而后者是针对未定罪嫌疑人或被告,要求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确保随传随到,是一种强制措施。
二、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执行什么程序
监外执行,即因特定罪犯具备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状况而暂时改变其原有的刑罚执行场所及执行方式,从而在监狱之外进行刑罚实施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在判决或裁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应由监狱方面提交书面申请,并上报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三、监外执行是坐牢吗
监外执行并非传统观念中的蹲大狱。所谓的蹲大狱,往往是指身陷囹圄,在监狱里度过刑期。然而,监外执行则指的是那些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为某些特定且法律所认可的特殊状况,使他们无法适应监狱内的生活环境,从而选择通过依法在监狱外面执行刑罚的一种特殊方式。关于监外执行,其适用条件与程序都有着严格的规定,例如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母亲等。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仍然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等形式的监管,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那么他们就有可能面临被重新收监执行刑罚的风险。总而言之,监外执行虽然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但它始终属于刑罚执行的范畴之内。
监外执行与取保候审不同,前者针对已判刑但无法常规服刑的罪犯,因特殊原因在监外执行刑罚;而后者是针对未定罪嫌疑人或被告,要求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确保随传随到,是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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