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危险驾驶罪的减刑情节时,我们通常会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倘若犯罪嫌疑人能够在事发之后认真地承认其犯罪事实,并坦诚地表达悔过之意,那么这无疑将成为一项至关重要的减刑依据。
其次,若该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地与司法机构合作,在整个调查与审理过程中完全如实交代自身的罪行,这同样可能为其争取到减刑的机会。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并无任何不良记录或前科劣迹,并且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始终保持良好,那么在量刑阶段,这些因素也将会被纳入考量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在讨论危险驾驶罪减刑情节时,主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犯罪嫌疑人若能在事后真诚悔罪,并承认犯罪事实,这将是重要的减刑依据;二是积极配合司法调查,如实交代罪行,也有望获得减刑;三是无不良记录或前科,且日常生活表现良好,这些因素在量刑时同样会被考虑。
二、危险驾驶罪既遂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关于危险驾驶罪既遂的现行法律裁定标准:
针对该犯罪行为,法院有权对被告判处拘役刑罚,同时附带罚金处罚。
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主观意愿属于故意犯罪。
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公路、城市街道以及其他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高速竞技活动,导致情节严重的;
或当驾驶员处于醉酒状态时仍然驾驶机动车的;
甚至于驾驶校车或是进行旅客运输,且严重超出额定乘客人数,或是以违反法规规定的高速度行驶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乃是针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争,情节恶劣者以及在道路上饮用酒精饮料后驾驶机动车辆者所设立的罪名。其中,当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或等于每100毫升80毫克时,即可认定为醉酒驾驶。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将被判处拘役刑罚,并处以罚金。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超过或等于每100毫升200毫克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高等级公路上行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存在严重超员、超载或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经因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血液酒精含量虽然是判断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关键指标之一,但并非唯一标准。在实际事例中,还需结合其他因素,例如驾驶行为、是否引发交通事故等进行全面评估。
在讨论危险驾驶罪减刑情节时,主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犯罪嫌疑人若能在事后真诚悔罪,并承认犯罪事实,这将是重要的减刑依据;二是积极配合司法调查,如实交代罪行,也有望获得减刑;三是无不良记录或前科,且日常生活表现良好,这些因素在量刑时同样会被考虑。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