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诉讼主体是什么人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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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奸罪的诉讼主体主要涉及以下两类:一是原告人,他们是直接受到伤害的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二是公诉人,也就是检察机关,负责对强奸罪案件进行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强奸罪诉讼主体是什么人

一、强奸罪诉讼主体是什么人

强奸罪诉讼主体的类别,通常情况下可归纳为如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被害人,他们作为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袭的个体,拥有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求得对自己所受损失的经济赔偿;

其次是公诉机关,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检察机关。强奸罪作为一种严重的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将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诉权】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强奸罪诉讼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被害人,作为直接受害者,他们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获得经济赔偿;二是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负责对强奸罪案件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强奸罪诉讼时效是什么

强奸罪的法定期限为自犯罪之日起五至二十年内;

若二十年后发现确有必要追究的刑事责任,则需上报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核批准。

此种刑事责任追溯期限自犯罪案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倘若犯罪行为有连续或持续的状况存在,则自犯罪行为最终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在该追溯期限内再次涉嫌犯罪,前次所涉罪行的追溯期则应自新犯罪案发之日起重新计算。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强奸罪诉讼时效怎么办

针对强奸罪一般而言并不受到诉讼时效限制这一问题,其原因在于强奸罪属于性质极其恶劣的刑事犯罪类别,法律对于这类犯罪的追诉时效方面有着特别的规定和要求。具体来说,若某项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罚达到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程度,那么其追诉时效将会在二十年后自动失效。然而,如果在二十年之后,司法机关仍然认为对该犯罪进行追诉是必要且合理的,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追诉工作。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启动了立案侦查程序,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相关事例之后,犯罪嫌疑人若试图逃避侦查或审判,将不会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此外,如果受害人在追诉时效期间内提出控告,并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却未予立案的话,同样也不会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

强奸罪诉讼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被害人,作为直接受害者,他们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获得经济赔偿;二是公诉机关,即检察机关,负责对强奸罪案件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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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奸罪,强奸罪的主体是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的,不能一律视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假冒治病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等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为满足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行为的,不构成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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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的,不能一律视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假冒治病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等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为满足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行为的,不构成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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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已经年满十四周岁、且已经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男子。当然,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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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丈夫是强奸妻子的主体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丈夫是强奸妻子的主体吗问题解答如下, 丈夫是否是妻子的主体
这是近几年来刑法理论争议激烈的问题。我们认为,在现阶段与现行刑法之下,承认所谓婚内还为时尚早。
1.丈夫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无疑不具有正当性,我国刑法也并未明确排除夫妻之间的问题,但是,鉴于包办婚姻以及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的现象,至今还在一些地区严重存在,以致丈夫不顾妻子的意愿而强行与之发生的现象还较多,如果一概以论处,则不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情况。
2.将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的行为认定为罪,不失为限制处罚范围的一种办法,但仍然缺乏合理根据。因为离婚诉讼期间仍然存在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与非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姻性质完全相同。对离婚诉讼期间的重婚行为认定为重婚罪的司法实践,也表明了这一点。
3.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罪是严重犯罪,而且属于非亲告罪,对罪还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因此,如果承认所谓婚内,势必带来诸多不利后果与消极影响。
4.少数涉及虐待、伤害,达到犯罪程度的,可按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必以罪论处。
至于教唆、帮助他人妻子的,理当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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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可以犯强奸罪吗,强奸罪的主体可以是女性吗?
[律师回复]
一、女人可以犯罪吗?一般而言,妇女相对于男子而言,在身体上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又由于性行为的特殊性,妇女男子成本高得多,“因为强迫摄取要比强迫插入更有难度”,所以妇女的动机远不如男子强烈。此外,“妇女男子在社会范围内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似乎不太严重”,至少,受害男子没有因遭受而受孕的顾虑。再有,妇女者不可能对被者使用太多的暴力,因为她要完成还需要被者生理意义上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同意”,而男子者则几乎不受这种限制,但也不能在实施之前消耗过多的体力,否则同样难以完成完全行为。还有,可能绝大多数男子认为遭到妇女是一件求之不得的好事,因为被男子获得了一次额外的性机会。妇女不能构成罪的主体,只是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妇女可以成为罪的教唆或帮助犯,但妇女不可能在的共同犯罪中以实行犯的身份参与共同犯罪。也就是说,妇女虽然不能单独构成罪,但可以在共犯的场合,作为帮助犯、教唆犯等参加到行为,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二、罪的主体可以是女性吗?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中国刑法给罪下的定义,是一种典型的传统定义。其特征
首先是,是指强行发生。中国法律没有对“”的含义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罪中的“”是指交合。
其次,犯罪被害人只能是女性。这是明文规定的。再次,强行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只能是男性。不过,女性还是能够作为罪的主体的,只是不能作为实行犯,而只能作为起组织、辅助或者教唆作用的共犯而成为罪的犯罪主体。虽然我国尚没有规定女性可作为罪的实行犯,但在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已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受害人也不限于女性,使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外延都得到了扩张。在社会变化加速的今天,各类犯罪行为的形式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相信我国刑法在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上的规定也会有所改革。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丈夫可以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丈夫可以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丈夫是否可以成为妻子的主体
这是近几年来刑法理论争议激烈的问题。我们认为,在现阶段与现行刑法之下,承认所谓婚内还为时尚早。
1.丈夫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无疑不具有正当性,我国刑法也并未明确排除夫妻之间的问题,但是,鉴于包办婚姻以及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的现象,至今还在一些地区严重存在,以致丈夫不顾妻子的意愿而强行与之发生的现象还较多,如果一概以论处,则不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情况。
2.将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的行为认定为罪,不失为限制处罚范围的一种办法,但仍然缺乏合理根据。因为离婚诉讼期间仍然存在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与非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姻性质完全相同。对离婚诉讼期间的重婚行为认定为重婚罪的司法实践,也表明了这一点。
3.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罪是严重犯罪,而且属于非亲告罪,对罪还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因此,如果承认所谓婚内,势必带来诸多不利后果与消极影响。
4.少数涉及虐待、伤害,达到犯罪程度的,可按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必以罪论处。
至于教唆、帮助他人妻子的,理当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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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主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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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强奸罪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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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强奸罪主体是怎么规定的,强奸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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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强奸罪刑事诉讼
[律师回复]
一、罪如何认定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罪的认定,分多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二、罪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的从轻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行为人构成罪,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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