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是否必须撤销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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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除取保候审和撤销案件是两码事。取保候审只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可能是因为时间到了,或者嫌疑人没啥事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了。就算解除了取保候审,案子也可能还在继续侦查、起诉、审判。只有在确定没有犯罪事实、情节轻微这些情况下,才会撤销案件。
解除取保候审是否必须撤销

一、解除取保候审是否必须撤销

解除取保候审并不必然暗示必须撤销案件。具体而言,所谓之解除取保候审仅更改了对于原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原因可能在于取保候审的时限已经期满,亦或是调查过程中发现对该嫌疑人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等因素。

然而,即便解除取保候审,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程序仍然有可能持续推进,并未必然导致案件的撤销。唯有在经过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之后,确认无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无需再追究刑事责任,抑或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方能决定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解除取保候审不等于撤销案件。这只是改变强制措施,可能因为期限届满或嫌疑人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即便如此,案件仍可能继续侦查、起诉、审判。只有确认无犯罪事实或情节轻微等情形,才会撤销案件。

二、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包含哪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

“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并不适当时,有权及时地进行撤销或变更。

”意味着,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等相关机构,均拥有对先前所采取之强制措施的决策进行修改或是废止的权利。

我们看待这一条款,可以理解为其基于案件的具体发展状况,灵活且合理的调整。

不可否认的是,这一规定确实具有较高的合理性与实用性。

关于取保候审撤销或是变更的原因及表述方式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是涉及到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其次,若取保候审期限已然期满,亦应考虑撤销或变更;

第三,若发现此前的取保候审决策可能存在不当之处,同样应予变更或撤销;

此外,对于已遭逮捕的被告,如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无法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完成审判;

以及已被逮捕的被告,其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考虑其他因素后,实际已不具备社会危害风险;

另外,对于被逮捕者,若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管制、宣告缓刑并同时适用附加罚金,而判决尚未产生法律效力;

亦或是已被逮捕的被告,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被羁押时间已达其判刑期限;

甚至还有已被逮捕的被告,因为司法鉴定等问题导致诉讼未果,待法律规定的期限到期后均宜视为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范畴。

最后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保证人死亡、受伤直至其他失去保证能力之情形,在保证人名义上,保障义务的履行成为现实之难题,此时对取保候审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变更或撤销。

此外,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之后,倘若检察机关决定不予逮捕,需要展开复议、复核的案件,或者在案件移送起诉后,检方决定不起诉并需进行复议、复核的情况,也都须按照此原则加以处理。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取保候审期间犯罪保证金怎么退回来

假如在取得取保候审权利的阶段内再次触犯了法律,那么该笔保证金将极有可能无法予以退还。因为得到退还保证金的条件之一便是被取保候审者在这个过程中需保持行为规范无任何违反。然而,若旧案与新罪名之间不存在关联性,同时经过严格审查评估认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先前取保候审期间的确遵守了上述规定,则退回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非完全没有可能性。关于具体的退还程序,当取保候审期结束之后,被取保候审者可以凭借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或者相关法律文书前往指定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倘若对于保证金的退还事宜存在异议,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和解决。

解除取保候审不等于撤销案件。这只是改变强制措施,可能因为期限届满或嫌疑人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即便如此,案件仍可能继续侦查、起诉、审判。只有确认无犯罪事实或情节轻微等情形,才会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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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股份必须注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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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后是否需要注销,要看上市公司赎回股票是出于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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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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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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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是无法救济的。
二、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相对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3、破产撤销权与除斥期间。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破产撤销权与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更相似,在本质上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这一特别程序中的扩张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债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将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行为最终归于无效,并使依该行为所导致的财产变动恢复原状,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后果上没有根本区别。。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根据上述内容,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法律中对于撤销权虽然有详细分类,并根据撤销权种类除斥期间有所不同,但当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撤销权都是消灭的。所以的问题也提示我们,要注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并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力,避免因为错过除斥期间导致权利消灭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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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无需法人亲自去办理,也可以找代办公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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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报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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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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