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取保候审是否必须撤销
解除取保候审并不必然暗示必须撤销案件。具体而言,所谓之解除取保候审仅更改了对于原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原因可能在于取保候审的时限已经期满,亦或是调查过程中发现对该嫌疑人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等因素。
然而,即便解除取保候审,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程序仍然有可能持续推进,并未必然导致案件的撤销。唯有在经过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之后,确认无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无需再追究刑事责任,抑或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方能决定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解除取保候审不等于撤销案件。这只是改变强制措施,可能因为期限届满或嫌疑人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即便如此,案件仍可能继续侦查、起诉、审判。只有确认无犯罪事实或情节轻微等情形,才会撤销案件。
二、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包含哪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
“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并不适当时,有权及时地进行撤销或变更。
”意味着,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等相关机构,均拥有对先前所采取之强制措施的决策进行修改或是废止的权利。
我们看待这一条款,可以理解为其基于案件的具体发展状况,灵活且合理的调整。
不可否认的是,这一规定确实具有较高的合理性与实用性。
关于取保候审撤销或是变更的原因及表述方式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是涉及到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其次,若取保候审期限已然期满,亦应考虑撤销或变更;
第三,若发现此前的取保候审决策可能存在不当之处,同样应予变更或撤销;
此外,对于已遭逮捕的被告,如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无法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完成审判;
以及已被逮捕的被告,其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考虑其他因素后,实际已不具备社会危害风险;
另外,对于被逮捕者,若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管制、宣告缓刑并同时适用附加罚金,而判决尚未产生法律效力;
亦或是已被逮捕的被告,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被羁押时间已达其判刑期限;
甚至还有已被逮捕的被告,因为司法鉴定等问题导致诉讼未果,待法律规定的期限到期后均宜视为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范畴。
最后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保证人死亡、受伤直至其他失去保证能力之情形,在保证人名义上,保障义务的履行成为现实之难题,此时对取保候审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变更或撤销。
此外,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之后,倘若检察机关决定不予逮捕,需要展开复议、复核的案件,或者在案件移送起诉后,检方决定不起诉并需进行复议、复核的情况,也都须按照此原则加以处理。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假如在取得取保候审权利的阶段内再次触犯了法律,那么该笔保证金将极有可能无法予以退还。因为得到退还保证金的条件之一便是被取保候审者在这个过程中需保持行为规范无任何违反。然而,若旧案与新罪名之间不存在关联性,同时经过严格审查评估认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先前取保候审期间的确遵守了上述规定,则退回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非完全没有可能性。关于具体的退还程序,当取保候审期结束之后,被取保候审者可以凭借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或者相关法律文书前往指定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倘若对于保证金的退还事宜存在异议,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和解决。
解除取保候审不等于撤销案件。这只是改变强制措施,可能因为期限届满或嫌疑人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即便如此,案件仍可能继续侦查、起诉、审判。只有确认无犯罪事实或情节轻微等情形,才会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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