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便是其主观特征为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所谓的危险驾驶罪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具体情况:如追逐竞驶、醉酒后驾车、在从事校车服务或客运运营中严重超员载客以及超过规定时速行使,或者是违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运输,并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等等。在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应当明确认识到自身的行为有可能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但却依然选择积极追求甚至放任这种危险状况的发生。若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属于过失,那么便无法满足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主观为故意犯罪,包括追逐竞驶、醉驾、严重超员或超速行驶等行为,均威胁公共安全。行为人明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却仍放任或追求危险。若为过失,则不构成此罪。
二、危险驾驶罪什么情况能判缓刑
在符合相应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犯有危险驾驶罪者是有可能得到缓行判决的。
关于危险驾驶罪缓刑的具体条件,可以概括如下:
当犯罪者受到拘役或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时,他们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法定条件才能够获得缓刑判决,对于中年龄未满18岁、怀孕期或已经年满75周岁的人群更应如此。
具体而言,这四个条件包括:
首先,犯罪行为的情节轻微;
其次,犯罪者要深感其罪过;
然后,他们不能再面临任何再次犯罪的风险;
最后,他们不应对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可以依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对犯罪者实行缓刑,同时明确禁止他们在缓刑考验期间参与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地区、保护场所,或是与特定人员接触。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法院已对犯罪者进行了缓刑判决,但他们仍然会面临附加刑的处罚。
现如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有四种情况下将被判处拘役and罚金:
(1)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越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出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物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危机到公共安全的。
在此基础上,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违法行为如果承担有直接责任的话,也需要接受同等的处罚。
在这些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如果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的发生,则应当依据处罚相对较重的法律进行定罪处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危险驾驶罪引用的法律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的主要依据法规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指出,凡于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者,如存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均属构成危险驾驶罪行为:1.追逐竞逐,并且行为恶劣严重者;2.醉酒后饮用诱导性药物后执行驾驶;3.在履行校车服务或运行旅客人员输送业务时,违反设定乘员载客的上限,或者违反规定时速驾驶;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对公众安全存有严重威胁。除此之外,相关的司法解释亦对危险驾驶罪的具体认定与量刑标准等诸多问题,做出了更加详尽的确定和细致化。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危险驾驶罪行的判定将会全面考虑各个相关因素,以求确保法规应用的精确性以及裁判的公正性。
危险驾驶罪主观为故意犯罪,包括追逐竞驶、醉驾、严重超员或超速行驶等行为,均威胁公共安全。行为人明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却仍放任或追求危险。若为过失,则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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