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实体刑法之一。取保候审源自于刑事诉讼领域中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措施,主要针对未被正式逮捕或在已被逮捕前提下需调整法律强制手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其目的在于避免相关人员逃避调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通过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拘留或者暂时解除拘留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然而,实体刑法则是指实际执行的刑罚种类,例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非实体刑法,属刑事诉讼司法措施,针对未捕或需调整强制手段的嫌疑人、被告,旨在防逃避司法程序,通过担保、保证金等确保随传随到,非直接刑罚执行。实体刑法指如有期徒刑等实际执行的刑罚种类。
二、取保候审到期的如何处理
对于取保候审期满之后的相关处理流程,中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取保候审期结束之际,执行机关必须提前15日向决定机关提交书面通知,告知其有关事宜。
而决定机关则需要在收悉该通知书后迅速做出解除取保候审或变动强制措施的决策,并再次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执行机关,以确保后续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当执行机关知晓决定机关通过传达《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他们应立刻遵守并执行相关命令,并且将执行结果及时反馈给决定机关。
对于那些在取保候审期间未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以及试图重新犯罪行为的被取保候审者而言,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之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及时编制《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将所有保证金全额返还予本人,与此同时,还需向上呈递给决定机关一份书面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取保候审公安留案低吗
在中国的刑法体系中,取保候审并不代表公安机关必定会留存案底。毕竟,取保候审仅仅是针对某些犯罪嫌疑人行使用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非最终的定罪裁决。若是在之后所进行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那些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判定有罪且遭受刑事惩罚,那么其个人档案中确实可能出现案底的记载。然而,倘若通过调查当事人却未找到任何犯罪行为的证据,或者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抑或是法院作出了无罪的判决,那么其个人档案中便不会出现任何案底记录。综上所述,个人是否会留下案底主要取决于整个事例的最后处理结果。因此,仅凭取保候审这一阶段的情况,无法准确判断当事人是否会存在案底。
取保候审非实体刑法,属刑事诉讼司法措施,针对未捕或需调整强制手段的嫌疑人、被告,旨在防逃避司法程序,通过担保、保证金等确保随传随到,非直接刑罚执行。实体刑法指如有期徒刑等实际执行的刑罚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