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传唤2次会有问题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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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的目的在于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其的监督。传唤并不一定意味着嫌疑人违法,而是司法机关为收集证据、确保公正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如果被取保候审的人拒绝到场、隐瞒事实或逃避追责,这将对案件的处理产生负面影响。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遵守法律,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取保候审传唤2次会有问题吗

一、取保候审传唤2次会有问题吗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然而,在这个特殊阶段里,被传唤两次并非总是代表着存在违法行为或是某种潜在问题。在此类事件中,司法部门往往需要借此机会获取与案件有关的更多信息,进一步核实相关证据以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甚至还涉及到审理进程方面的相关法律程序。但是,如果被传唤者在接受传唤时不能按期到达指定地点,有意隐瞒关键性的客观事实,或是采取任何方式试图逃避追责并干扰调查进程,那么这无疑将对整个案件的处理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旨在保障嫌疑人权益与监督,传唤非必指违法,实为司法收集证据、确保公正。若被取保人拒不到场、隐瞒事实或逃避追责,将影响案件处理。期间,被取保人应守法配合司法机关工作。

二、取保候审需要被害人谅解吗

无需申请。

若确实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即可考虑批准(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使用附加刑的可能性;

(二)同样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情况出现;

(三)当事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同时又怀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在这种情况下,取保候审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四)如果在执行拘留或逮捕时的羁押时间已经期满,但诉讼程序尚未结束,必须要采用取保候审来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如何监控

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会采取多种措施对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严密监控。首先,被取保候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身的活动状况。其二,公安机关为了掌握其动向,可能会明确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如果确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境,则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方可实行。再次,执行机关也可能会采用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多种手段,全面了解被取保候审人员的行踪以及其日常行为表现。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有权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员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此来确保他们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倘若被取保候审人员违反了这些规定,公安机关将有权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例如将其重新收押至看守所。总而言之,取保候审的监控工作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在等待事例处理过程中不会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取保候审旨在保障嫌疑人权益与监督,传唤非必指违法,实为司法收集证据、确保公正。若被取保人拒不到场、隐瞒事实或逃避追责,将影响案件处理。期间,被取保人应守法配合司法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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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判决书下来之前,认罪都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一般而言,认罪是指被告人承认针对他而提起的刑事指控。但从程序法的意义上看,认罪是一种法律行为,能够在刑事诉讼中引起一定程序的发生、改变或终结,因此,需要对其构成条件和法律意义进行进一步的探讨。笔者认为,构成程序法上的认罪应当具备以下一些要件:

一,认罪是指发生在刑事案件已经提起诉讼,并且已经完成证据展示,而法庭尚未开庭审理的阶段,即庭前阶段的承认行为,这是认罪成立的时间要件。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有可能就针对自己的刑事指控做出承认,但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承认行为不应被赋予程序法上的意义,因而不属于程序法上所说的认罪。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中的承认行为排除在认罪范畴之外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要防止在没有查清犯罪事实前,犯罪嫌疑人为逃避重罪而承认某一轻罪,达到逃避惩罚的目的;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没有查清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诱使犯罪嫌疑人作有罪或重罪的供述;更重要的是,由于程序法上的认罪会影响诉讼程序的进程和形式,因而只能建立在侦查和审查起诉已经结束,对犯罪的调查已经告一段落的基础之上,以使认罪行为不会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产生影响。因此应当明确,程序法意义上的认罪仅指发生在庭前阶段的承认行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事实的承认不能作为启动或改变刑事诉讼程序的依据,因而不是程序法意义上的认罪。

二,认罪是被告人在证据展示的基础上做出的承认行为,这是认罪成立的实质要件。证据展示的目的是使诉讼双方相互知悉对方诉讼证据,从而更好地参与诉讼,提高通过诉讼发现案件事实的效率。对于被告人来说,证据展示能够使其对控方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因而会对其诉讼行为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在证据展示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在其律师的帮助下对控方证据进行全面而充分的评价和权衡,如果认为控方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犯罪,便会选择严格的审判程序,以期获得无罪判决;如果认为控方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或者是很可能证明其犯罪,便会考虑放弃严格的审判程序,以换取减少讼累的速决程序,并获得实体判决上的减轻。刑事诉讼中确立认罪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促使被告人认罪而使诉讼程序的简化获得正当性,当被告人通过证据展示而对控方证据进行了全面的权衡,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认罪决定时,他不仅承认了控方证据的证明力,而且认可了依简化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是正当的。因此,使被告人通过证据展示获悉控方的全部控诉证据,在此基础上决定其是否承认犯罪,是构成认罪的实质要件。

三,认罪是被告人在其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面对法官做出的承认行为,这是认罪成立的形式要件。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处于极为不利的诉讼地位,他们不仅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从而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法定权利,而且由于失去人身自由,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而做出违背自己意志的决定。为了保证被告人的认罪决定是在充分、有效地权衡控方证据和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需要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并且使其面对中立的法官,在外界影响尽可能小的条件下做出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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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在刑事诉讼中,拘传和传唤虽然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但二者是性质不同的诉讼行为。传唤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或审理,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对不愿到案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强制到案接受讯问,在其抗拒到案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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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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