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刑事拘留几天移交检察院
通常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对已被拘留的嫌疑人有必要进行逮捕时,应在拘留次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来说,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如需逮捕已拘留嫌疑人,通常应在拘留后三日内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特定情况下,此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于流窜、多次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批准时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二、刑事拘留是否是行政处罚
刑事拘留并非行政处罚之一。
实际上,刑事拘留乃是依据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旨在确保诉讼程序得以顺畅运作的一项强制性保护措施,并不含有惩戒之意。
而在行政处罚方面则有如下范畴:
暂时扣押许可证照、下调资质等级、撤销许可证照;
限定受罚者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勒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机构或企业、禁止参与某些行业领域工作;
实施行政拘留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刑事拘留会延长拘留时间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刑事拘留的场合中,拘留期限是有可能得到延长的。
一般的情况来看,公安机关一旦认为有必要对某个被拘留者采取逮捕措施,应该在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请求他们进行审批。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需要展开更为深入的调查,或者该嫌疑犯呈现出流串作案、多次作案甚至团伙作案等情况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最多可延长至四天。
如果该名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比较严重,以至于需要进行更深入的数项调查工作来加以核实的话,那么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就可以再延长至30天。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该名嫌疑人,同时也需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而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嫌疑人,则应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如需逮捕已拘留嫌疑人,通常应在拘留后三日内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特定情况下,此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于流窜、多次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批准时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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