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主谋量刑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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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绑架罪是非常严重的犯罪,绑匪和主谋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如果是为了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人质而犯罪,通常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会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情节较轻,也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因为绑架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主犯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并且会被没收全部财产。在量刑的时候,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况、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绑架罪主谋量刑怎么判

一、绑架罪主谋量刑怎么判

绑架案是一种极其严重且具危害性的犯罪行径,对绑架者和主谋的惩治力度往往相对较大和严峻。在普通情况下,如绑架行为旨在索要财物或将他人当作人质而实施,相关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惩罚,并且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其个人财产;若情节相对轻微,被告人也会受到至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应缴纳相应数额的罚金。倘若因绑架导致被害人意外身亡或伤害致死的情况发生,相关责任人则须接受死刑判决,并被剥夺全部财产。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做出最终量刑决策时,必须全面考量到犯罪过程中的各种细节、情节及其所产生的效应、主谋者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疑犯自身是否存在诸如自首立功等能够从宽处理、减轻刑罚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案属重罪,对绑匪及主谋惩处严厉。索财或劫持人质者,常判十年以上徒刑至无期,并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者亦面临五至十年徒刑及罚金。致被害人死伤者,主犯判死刑并没收财产。量刑时,综合考虑罪行细节、主观恶性及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

二、绑架罪主谋如何去判刑

共犯情况下,对于构成绑架罪的主谋,判决时需充分考虑其实际行为状况及情节程度。

若情况较为轻微,主谋通常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可能同时被附加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绑架罪主谋一定会被判死刑吗

绑架行为无疑属于严重刑事犯罪行径,然而并非所有谋划此次非法行动的元凶皆会面临终身监禁的严惩。鉴于此,我国刑法在审理绑架罪事件时,将充分考虑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犯罪情节的轻重、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及其恶劣程度以及犯罪者的主观违法意图等。若绑架行动并未导致受害人生命受到直接威胁,且犯罪者能够主动承认罪行、展现出真诚悔过之意,同时尽全力向受害人家庭支付相应赔偿以获得其家属的谅解,那么此类情况下,罪犯通常不会被判处死刑。然而,倘若在实施绑架过程中,导致被绑架人不幸身亡或对其实施了故意杀害行为,那么罪犯必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即死刑。因此,对于绑架罪的策划者而言,其最终的量刑结果将取决于具体事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非简单地一律判处死刑。

绑架案属重罪,对绑匪及主谋惩处严厉。索财或劫持人质者,常判十年以上徒刑至无期,并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者亦面临五至十年徒刑及罚金。致被害人死伤者,主犯或判死刑并没收财产。量刑时,综合考虑罪行细节、主观恶性及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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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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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笔者认为,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王某因赌博输了钱,就产生绑架小孩A的念头,一日上午将A绑至一偏僻的旧房内,要求A的父亲送5万元钱。后见A苦苦哀求,王将小孩放掉。对此案的犯罪形态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王的量刑,有人主张绑架既遂,有人主张绑架未遂,还有主张绑架(中止),这样偏差缘于对绑架罪既遂的标准的不同理解。很显然,王某在实施绑架行为以后,由于自动放弃继续勒索行为,结束控制被害人处于的不法状态,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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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怎样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主要有致人重伤、死亡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适用的注意事项 (一)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二)对“致被绑架人死亡”的理解 1、被绑架人的死亡结果与绑架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相对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来说,“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绑架人往往出于过失造成被绑架人的死亡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如果不管何种原因,只要出现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就对行为人科以重刑,无疑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同时也违背了刑法限制适用死刑的立法精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因果关系为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2、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根据刑法规定,绑架罪适用死刑的情节一是致被绑架人死亡,二是杀害被绑架人。从字面上理解,杀害被绑架人应当包含在致被绑架人死亡的情节之内,但是立法者将其分开表述,表明了致被绑架人死亡与杀害被绑架人是不相重合、相互的,如果这里“致被绑架人死亡”包含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则不用分而述之。所以,致被绑架人死亡的罪责只能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而不包含直接故意。 (三)对“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 1、杀害被绑架人也不是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种基本犯罪因具有某种严重的情节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类型,如果将“杀害被绑架人”理解为情节加重犯,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有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无论被绑架人是否出现死亡的后果,对行为人均要科以死刑。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将犯罪过程中的预备、未遂、中止一概判处死刑,有悖于我国限制死刑的政策,有重刑主义之嫌。 2、杀害被绑架人不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中的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出现是过失。在绑架罪中,如果行为人为控制被绑架人采用暴力等手段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主观上并不追求被绑架人的死亡,对于死亡结果是过失的罪责,可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但毫无疑问,这种情形应属于“致被害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而对于为灭口或其他原因在绑架行为之外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由于被绑架人的死亡结果不是绑架行为造成的,而是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而非过失,故而,杀害被绑架人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绑架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绑架罪如何量刑 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等行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教你如何区别绑架罪和其他罪名 (一)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均有绑架的行为,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区别之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以他人作人质等为目的。 (二)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区别是: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的。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绑架勒索的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以取得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都可以表现为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在侵犯的合法权益方面,两者也都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而两者是十分近似的犯罪。区别两者的关键有两个方面: 第一,绑架罪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并以被绑架人的安危为要挟,勒索财物行为的指向对象为被绑架人以外的 第三人,即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而不可能是被绑架人;抢劫罪的方法则一般不表现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而且其要挟的人及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具有同一性。 第二,绑架罪由于是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索取财物,因此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可能是绑架行为实施的当时,也一般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及在暴力、胁迫行为实施的当时劫取财物。 (四)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本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我们认为,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如本法颁行前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本法冲突的,不应再参照适用,并应从这样几个方面注意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界限: 1、本条第3款规定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也要认真考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仍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2、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但应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索取财物行为,而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物时)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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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主谋怎么判刑的?
绑架罪主谋判刑是需要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是没收财产,如果情节比较轻微的话,需要判处五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致人死亡需要判处死刑并且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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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量刑标准2021
[律师回复] 2021绑架罪量刑标准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239条的规定: (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绑架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2021绑架罪认定标准 1、划清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妇女、儿童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2、划清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3、正确认定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性质。对于偷盗婴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目的不同,分别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鏀。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将被害人杀害后勒索财物的行为,是定一个罪还是定两个罪,认识和做法都不一致。 5、正确掌握绑架罪的既遂标准。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6、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后者有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有的以扣押人质为目的。( 2)犯罪的方式不同。前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而后者则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尔后向被绑架人的亲属勒索财物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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