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制度中,为被申请者提供担保的责任人需满足特定条件并承受相应责任义务约束。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此类保证人首先应具备稳固的居所及稳定的经济来源,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其次,保证人应与案件本身无任何关联性,且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以及人身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
此外,保证人还需承担起对被取保候审人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被取保候审人随时听从传唤等职责。若被取保候审人在执行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则保证人可能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制度要求担保人具稳固居所、稳定经济来源,与案件无关联,享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担保人需监督被取保人行为,确保其随传随到。若被取保人违规,担保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此制度旨在通过严格条件与责任约束,保障取保候审制度的有效执行与司法公正。
二、取保候审能不能坐高铁
取保候审之人享有乘坐高铁之权利,唯须遵循执行机构的许可。
按照现行法例,被定罪人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构授权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或暂居的城市、地区。
倘若住处与就业单位有所变更,则必须在24小时内告知执行机构,待得到执行机构的批准后方能离开原住地及原工作单位,切勿私自离境。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取保候审后的限制期是多久内
在我国,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设定为12个月。在此期间内,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或县;倘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则需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此外,在接到传唤时,也需要及时到案接受调查。如果被取保候审者违反了上述任何一项规定,那么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有可能被没收部分或全部,同时还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对其实施逮捕。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负责执行的机关将会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制度要求担保人具稳固居所、稳定经济来源,与案件无关联,享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担保人需监督被取保人行为,确保其随传随到。若被取保人违规,担保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此制度旨在通过严格条件与责任约束,保障取保候审制度的有效执行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