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取保候审的几种情形
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情况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累犯或者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这类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他们被认为具有较高的社会危险性。
其次,采取自伤、自我毁坏等方式来逃避公安机关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种对法律的强烈抵触情绪及其对抗侦查、逃避制裁的坚决姿态,都使得其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最后,对于那些涉及严重暴力犯罪及其他重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例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罪行,他们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其巨大,同样也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包括:累犯、团伙主犯因再犯风险高;自伤逃侦者因法律抵触强烈;及犯严重暴力或重大罪行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者,因社会危害极大,均不得取保候审。
二、不能取保候审条件都包括哪些
对于累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以及采用自伤、自残等方式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涉及严重暴力犯罪和其他重大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均不应准予取保候审,除非该犯罪嫌疑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殊情况。
第二条,公安机关针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在充分考虑其可能面临的司法制裁之后,可以批准其取保候审:
其次是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群体;
再次是指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生活,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风险;
最后包括已被羁押期限即将期满且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进一步进行侦查工作的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不能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依据法律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通常无法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即为累犯,或属于犯罪团伙中的首要分子;以自杀或自残等行为方式逃避公安机关追捕调查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施行暴力犯罪行为的;以及被认定为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罪犯。此外,若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处罚,以及可能破坏、篡改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者与同案犯进行串通口供的,亦不适用取保候审制度。在决定是否给予取保候审时,需要全面考虑到事例的性质、情节及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等多个关键要素。
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包括:累犯、团伙主犯因再犯风险高;自伤逃侦者因法律抵触强烈;及犯严重暴力或重大罪行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者,因社会危害极大,均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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