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还物品吗
在实施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对涉案物品是否予以返还,需根据实际情况作具体分析。一般而言,若被扣押之物与案件并无关联性,或者在案件终结之后已无需再作为证据使用,那么这些物品通常会得到相应的返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并非在于对物品进行处理,而是为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施加一定程度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若物品的所有权归属清晰无误,并且不会对案件的深入调查及审理工作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则应尽快将其归还给相关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扣押物的处理】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取保候审时,涉案物品是否返还视案情而定。无关案件或不再作证据用的物品,通常返还。主要目的非处理物品,而是限制人身自由。若物品权属明确且不影响案件,应迅速归还当事人。
二、取保候审向检察院哪个部门申请
取保候审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首先,已经处于羁押状态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直系血亲,需要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司法部门提交一份申请,内容要详细阐述他们申请取保候审的原因。
其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申请之后,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对这份申请是否批准的回复。
对于已决定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取保候审的请求,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且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签署取保候审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所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现以下情况时,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1)预计将被判处罚金或者自由拘禁,或者被处以其他独立刑种的犯罪行为;
(2)预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若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隐患的;
(3)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生活,或者是怀孕期或者哺乳期内的妇女,如果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隐患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向哪个部门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通常需向负责相关事例办理的执法机构提出申请。在刑事事例的处理过程中,通常会将其划分为三个关键阶段,即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的申请书;在审查起诉阶段,则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递交相关申请文件;而在审判阶段,则须提交至当地人民法院。在申请取保候审时,申请人须详细陈述支持申请的理由,例如关联嫌疑人正处于严重疾病状态或无法独自生活,亦或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幼儿的母亲,抑或是可能处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等等。此外,还需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保障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申请能否得到批准,将会由负责该事例的执法机构依据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后作出决定。
取保候审时,涉案物品是否返还视案情而定。无关案件或不再作证据用的物品,通常返还。主要目的非处理物品,而是限制人身自由。若物品权属明确且不影响案件,应迅速归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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