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帮信罪”进行立案审理时,通常需要提供以下四种类型的关键性证据:
首先,是关于被告犯人个人的资料证据,如身份证复印件之类,以此来确定被告人物理实物以及年龄等方面的信息;
其次,需要能够证实被告确然了解到他人正在用信息网络从事非法活动,然而却非但没有制止这些不法之举,反而成为了他们的帮凶的证据材料。该类证据主要包括对话记录、聊天记录、被告人供述等;
第三,也是核心部分——需要能够证明被告人确实有实施任何形式的协助行为的证据,这一点可以通过实地通信信息、服务器托管协议、网络存储器使用情况、通讯传输记录等途径来获取;
最后,当涉及到涉案金额、涉及人员总数、以及事件产生的巨大社会影响等方面时,同样也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审理“帮信罪”需四类关键证据:被告人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未阻止反协助的证据,含对话、聊天记录等;实施协助行为的证据,如通信记录、托管协议等;及涉案金额、人数、社会影响的证据材料。
二、帮信罪要什么证据
在帮信罪的处理过程中,我们需要搜集相关证据以证明被告人存在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以及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行为。
所谓帮信罪,便是指对明知他人正在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虚拟主机托管服务、网络数据存储空间服务等便利,并且情节较为严重者,便达到了公安机关立案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要什么证据警方才会查
所谓“帮信罪”亦即指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支持,致使对方利用该功能或者支持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在刑事事例的侦破过程中,警方往往需要根据以下多种类型的证据来展开调查工作:首先是物证,这主要涉及到犯罪所使用的电脑、手机以及银行卡等工具;其次是书证,其中涵盖了银行交易流水、聊天记录、通信记录等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书面材料;第三种证据形式则是证人证言,即了解案情的证人所提供的关于事例事实的证词;此外,被害人陈述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它代表着那些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们的声音;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样是不可忽视的证据来源,这些供述和解释往往来自于犯罪嫌疑人自身对于犯罪行为的阐述和说明。除此之外,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也都是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所必须收集的证据种类。总而言之,所有的证据都需要构成一个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条,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前提下,仍然为其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
立案审理“帮信罪”需四类关键证据:被告人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未阻止反协助的证据,含对话、聊天记录等;实施协助行为的证据,如通信记录、托管协议等;及涉案金额、人数、社会影响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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