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追诉权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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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非法拘禁罪追诉权的规定有哪些

一、非法拘禁罪追诉权的规定有哪些

依法而言,非法拘禁罪属于应当由国家公诉机关负责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其提起诉讼与追诉权力皆应交由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在普通情况下,对于法定最高刑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未曾再犯新罪且人民法院没有判决过刑罚的,不再予以追诉;而针对法定最高刑度在五年以上但不足十年间的犯罪行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年内未曾再犯新罪且人民法院没有判决过刑罚的,同样不再予以追诉;

至于法定最高刑度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十五年内未曾再犯新罪且人民法院没有判决过刑罚的,则同样不会被追诉;

最后,对于法定最高刑度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行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二十年内未曾再犯新罪且人民法院没有判决过刑罚的,也将不再予以追诉。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则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经其核准后方可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非法拘禁罪由公诉机关追责,检察机关依法起诉。刑罚执行后,五年至二十年内无再犯且法院未新判,则依刑期长短分别不再追诉。但二十年后如认为需追诉,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是什么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相关法律界限可细化为以下几个重点内容:

首先,该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广大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益;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其具体表现在不法地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这种行为之上;

再者,从犯罪构成的主体层面上看,无论是国家公职人员还是普通民众均有可能成为此项犯罪的主体;

最后,从犯罪精神状态来看,其主观程度主要表现为故意,且其犯罪目的就是为了剥夺他人宝贵的人身自由权利。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在逃怎么判的

非法拘禁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取决于犯罪的具体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非法拘禁行为将面临最高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此外,若该犯罪行为涉及到了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那么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那些在逃的罪犯,一旦他们被成功逮捕归案,通常情况下,他们在逃的事实并不会导致其所受刑罚的加重。然而,他们在逃期间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仍将作为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如果这些在逃者在逃亡过程中有其他犯罪行为发生,例如为躲避追捕而进行反抗、攻击执法人员等,那么他们将面临数罪并罚的严重后果。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拘禁时间的长短以及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等等。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将根据事例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非法拘禁罪由公诉机关追责,检察机关依法起诉。刑罚执行后,五年至二十年内无再犯且法院未新判,则依刑期长短分别不再追诉。但二十年后如认为需追诉,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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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法拘禁罪的认定,还要特别注意拘禁的时间对罪与非罪的影响。刑法虽然没有对本罪的成立作时间长短的限制,但是对于只拘禁了十几分钟甚至几分钟的情况,一般不应当以犯罪论处。这也符合刑法对于犯罪的界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非法拘禁致使他人伤亡怎么判
非法拘禁致使他人伤亡根据情况的不同,分别处理:
(1)《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实际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从理论上讲,在第2款情形下,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伤亡是过失造成的,故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性质没有变,仍然定非法拘禁罪。
(2)该条第3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属于转化犯。因为行为人客观上采用了暴力方法,主观上对伤亡结果是有认识的、是故意的心态,所以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从而转化为该罪,行为性质也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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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最近在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就是个人兴趣,然后我有一个问题想要问一下,关于非法拘禁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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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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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了解非法拘禁的知识,所以想咨询一下公安机关非法拘禁案例中非法拘禁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定义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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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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