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是否是危安案件
将其归入危安事件的范畴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所谓“危险驾驶罪”,意为以下四种特定情形下的驾驶行为:在道路上以驾车竞逐为乐,且情节严重者;酒精过甚而进行机动车辆驾驶的;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等犯罪行为主要着眼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与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其归入危安事件不切实际。“危险驾驶罪”指:道路竞逐驾驶且情节严重;酒驾;校车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这些行为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保障公众安全。
二、危险驾驶罪如何定罪量刑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通行时,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被处以拘留和罚金的严厉惩罚:
(1)追逐竞赛且情节恶劣者;
(2)酗酒后驾车的人员;
(3)从事校车运营或旅客运输服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承载量,甚至严重超过规定高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从而威胁到公共安全的。
对于前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
如果以上两种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刑事法规,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行并予以惩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造成人员死亡怎么判
在众多以危险方式驾驶车辆导致人员死亡的事例中,司法实践已经明确指出,相关行为不再仅仅是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而可能升级为更为严重的交通肇事罪。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问题,我们需要审慎考虑并且结合多方面的因素予以评定。
例如,倘若当事人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以至于受害者最终不治身亡,那么这类情节将会让犯罪嫌疑人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戒。
然而,假如这起交通事故没有引发逃逸事件,那么犯罪嫌疑人就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后不仅选择逃逸,而且还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出现,比如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那么他们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在具体量刑时,法院会充分考虑到事故责任的划分、犯罪嫌疑人是否积极进行赔偿、是否获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等各种情节。
与此同时,法官还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公正且合理的判决。
将其归入危安事件不切实际。“危险驾驶罪”指:道路竞逐驾驶且情节严重;酒驾;校车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这些行为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保障公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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