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帮信罪”并非旨在施加行政惩罚措施,反而属于典型的刑事犯罪类别。“帮信罪”就是为了助长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设立的罪名。对于那些明确了解他人正计划借助信息网络平台实施各种犯罪行为,却自愿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业务、网络存储功能、通讯传输保障等相关的技术支援,或者选择开设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服务的人员来说,只要其所做出的这些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便可能被认定为触犯了“帮信罪”。在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对于“帮信罪”的界定和判断,往往会从行为者的主观认识能力、所提供帮助的具体性质及严重程度、以及他们在这整个过程中所获得的利润状况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性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非行政惩罚,而是刑事犯罪,旨在打击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帮助,或开设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服务,情节严重者构成“帮信罪”。司法实践中,认定“帮信罪”会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认识能力、帮助性质及程度、获利情况等因素。
单纯地受到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拥有案底。
所谓刑事案底,即是指经过由法院主导的审讯并判定确有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的个人资讯、犯罪事实、审理流程的记载以及裁决结果等方面的资料档案。
然而,刑事诉讼中的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期间,面对法定的紧急状况下对现行犯罪者或认为重大嫌疑人实施的暂时性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刑事惩罚行为,仅为侦查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手段而已。
故而,这并不等同于留下了案底。
唯有经由刑事审判而判处的刑罚方能发生案底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流水多少就退赔多少吗
在帮助信息犯罪这一领域中,关于退赔的金额设定并非仅仅凭借交易流水的数额便可轻易得出结论。退赔的基本原则在于尽可能地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情况往往错综复杂,需要我们全面权衡犯罪嫌疑人的盈利状况、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其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例如,倘若部分交易流水并未直接对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经主动退还了部分非法所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退赔的具体数额将会相应作出调整。而最终的退赔金额,则通常由司法机构根据事例的具体事实与情节进行严谨的评估与裁定。
“帮信罪”非行政惩罚,而是刑事犯罪,旨在打击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帮助,或开设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服务,情节严重者构成“帮信罪”。司法实践中,认定“帮信罪”会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认识能力、帮助性质及程度、获利情况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