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立案侦查之后,的确存在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但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强制性措施,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且被认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存在附加刑罚执行的情形,亦或是因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潜在危害性的涉嫌犯罪人员以及被告。在检察院立案侦查之后,倘若涉案人员及被告的具体状况与上述内容相符,并且提供合适的担保人或缴纳充分的保证金,那么便有可能赢得取保候审的机会。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获得取保候审并不能洞悉案件的终结,涉嫌犯罪人员和被告仍然需要积极配合司法机构在进一步调查与审判过程中的各项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取保候审有可能,但需满足条件。取保候审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或取保候审不危害社会的涉嫌犯罪人员。符合条件且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者,或可获取保候审。但取保候审非案件终结,仍需配合司法机构进一步调查与审判。
二、检察院立案监督时间是多久
关于我国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方面的时效性问题,当前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确定。
检察院所实施的立案监督主要指的是,当人民检察院察觉到公安机关对于某些应予立案侦查的案件却未予立案处理,或者被害者认为公安机关对于某些同样应该立案侦查的案件却未予立案处理,他们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此时,人民检察院有责任要求公安机关就其不予立案的原因作出详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三、检察院立案1年半怎么判
检察院启动调查和立案程序并非直接决定事例的最终判罚结果,而仅仅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阶段。在立案之后,检察院将启动更为详细的侦查工作,如果经过严密的取证与调查发现相关证据确实充足且具备起诉条件,那么将会对涉嫌犯案者提起公开的公诉。而至于法院最终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决策,其根本性的依据绝非仅仅是某一方单方面提出的指控或辩护,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到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犯罪情节的轻重、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所展现出的悔过自新之态度等等众多因素。譬如,对于那些作案事实尚不明确甚至存在争议的事例,或者存在着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时,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会相应地有所调整。再例如,若被告人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属于较为轻微的类型,并且该被告在审判过程中有自首、立功表现,同时还积极主动地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会给予被告人适当的从轻处罚。然而,如果被告人所涉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情节严重,且对社会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那么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则可能会采取相对较重的刑罚措施。总而言之,具体的判决结果必须要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经过控辩双方的充分举证、质证,最后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公正裁决。
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取保候审有可能,但需满足条件。取保候审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或取保候审不危害社会的涉嫌犯罪人员。符合条件且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者,或可获取保候审。但取保候审非案件终结,仍需配合司法机构进一步调查与审判。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