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挪用资金的案件中,司法部门通常会采取措施来追缴非法所得。因为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尽可能地弥补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展开清查工作并追讨赃款。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旦被判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人涉及到了挪用资金的罪行,司法机关将对其涉嫌挪用的资金进行彻底查证与追回。这种追赃方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尽快恢复受害方的财产权益,使得企业可以把资金重新投入到正常的经营运作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涉及到挪用资金的案件中,司法部门通常会采取措施来追缴非法所得。以保护企业权益和弥补经济损失。一旦判定犯罪,司法机关将彻底查证并追回资金,以恢复受害方权益,确保企业正常经营。
二、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被侵犯之客体核心部分乃是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各类社会组织所拥有或实际掌控与运用的全部货币性财富,具体而言便是这些机构所反映出的资金使用效益。
本罪践踏的对象便是这些独特的单位资金,其定义较为宽泛,涵盖一切体现为货币形态并由各单位占据或实际掌握及运用的财富资源。
2、从客观层面来看,此罪行在现实运作过程中体现为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职权上的优势,私自把本应属于所在单位所有或实际支配和运用的资金据为己有或出借给第三方,且涉及的金额较大,且在三个月内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归还。
3、本罪的实施前提需要行为人为特殊身份才能构成,这类主体往往是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各类社会组织中的员工。
4、从心理角度分析,本罪的犯罪者只能出于故意的心态,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正在挪用甚至出借本单位的资金,并且倚仗于职务权利的便利,明知故犯,仍然执意实现其目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挪用资金罪天津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天津地区,对于"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法典来加以规定和执行。若行为人将挪用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如参与赌博等行为,涉案金额达到六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时,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而当其涉案金额高达两百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时,即被视为数额巨大,则会被判处三年至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如果行为人将挪用的资金用于盈利性活动,又或是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只要涉案金额达到十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亦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处罚。倘若其涉案金额达到四百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那么此即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需接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然而,在实际判刑过程中,我们必须全面考虑挪用资金的数额大小、款项用途、是否偿还以及犯罪者的自首表现等等多项因素。
在涉及到挪用资金的案件中,司法部门通常会采取措施来追缴非法所得。以保护企业权益和弥补经济损失。一旦判定犯罪,司法机关将彻底查证并追回资金,以恢复受害方权益,确保企业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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