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羁押在哪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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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法律程序中,涉嫌犯罪并被刑事拘留的人会被关押在看守所里。而公安机关要在24小时内把他们送进看守所。看守所的职责是执行法律,对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刑期不满三个月的罪犯进行监管。
刑事拘留羁押在哪

一、刑事拘留羁押在哪

在法律程序中,对于涉嫌犯罪且被刑事拘留的人员通常都有一段时间在看守所度过。具体而言,当这些嫌疑人触犯了国家相关法规并被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将会严格遵守二十四小时之内将他们送进当地看守所进行关押拘留的规定。看守所在此环节担负着执行中国法律,统一监管依法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未判罚且剩余刑期少于三个月的罪犯等各项重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在法律程序中,涉嫌犯罪且被刑事拘留的人员需在看守所度过一段时间。公安机关需在24小时内将其送进看守所。看守所负责执行法律,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判罚且刑期少于三个月的罪犯。

二、刑事拘留最长多少天必须转成逮捕

关于拘役处理转化为逮捕处理这一事项,法律规定其最长时限可达37天。

若公安机关经评估认为某名已被拘留者应当被投入监狱进行更深入调查与审理,应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3日内提交该申请给人民检察院进行严格审核与审批。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代表批准后,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能会延长1日至4日不等。

尤其是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参与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如需进行进一步调查与审理,必须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30日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多长时间入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应在其被扣押之日起满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盘查。当侦查人员经初步调查,确认不应继续拘留该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立即解除其羁押状态,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在法律程序中,涉嫌犯罪且被刑事拘留的人员需在看守所度过一段时间。公安机关需在24小时内将其送进看守所。看守所负责执行法律,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判罚且刑期少于三个月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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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和刑事羁押是不一样的,刑事拘留不需要经过的批准,而刑事羁押需要经过的批准才能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
一、关于拘留和羁押有无区别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拘留和羁押是有区别的。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二、关于能否采取拘留(即你们所说的羁押)问题,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既然没有规定人民可以行使拘留的条文,那么,人民在自己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对被告人采用拘留,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因而是违法的。我院在1956年10月17日印发各级人民参酌试行的“各级人民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曾提到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五条规定,采用临时羁押的措施。现在看来,这样规定是不妥当的。请不要在工作中引用。
三、人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有逃跑、湮灭、伪造罪证、继续犯罪等情况,而又确实需要逮捕时,可以决定逮捕,在批准逮捕以前,如果确有必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剥夺被告人的行动自由,以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被告人先行拘留。(抄: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检察院羁押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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