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但没参议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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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实际上并没有参与,那么通常情况下他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需要考虑四个关键要素:行为人的身份是否合法、主观上是否明知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造成的侵犯以及危害结果的真实和严重程度。如果一个人没有实际参与犯罪,也没有伤害他人的意图或行为,那么他就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所有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但没参议怎么判

一、故意伤害罪但没参议怎么判

若涉案人员属于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并未实质参与其中的话,通常情况下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在法律框架内,相关部门对于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全面审视四大犯罪构成要素:即行为人主体身份的合法性、行为人主观认知的违法性、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以及危害结果的真实性与严重程度等多个角度予以衡量分析。在此背景之下,倘若某个个体并未实质参与到犯罪活动之中,即无任何蓄意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之意图或实际实施了此类行为,那么他或她将无法满足故意伤害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若涉案人员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未实质参与,通常不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判断犯罪需审视四大要素:行为人身份合法性、主观认知违法性、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及危害结果的真实性与严重程度。若个体未实质参与犯罪,无伤害他人意图或行为,则不满足故意伤害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二、故意伤害罪判几年是否需要赔偿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者,应接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法律制裁

若行为严重并导致他人受到重伤,则将面临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

而对于那些致使他人丧命或者使用极其残忍手段对受害者造成严重身体残疾的罪犯,刑罚将更为严厉,须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等更加严厉的惩罚。

同时,对他人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亦需进行相应赔偿。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竞合哪个重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非竞合关系

前者是指行为人为追求某种目的或者原因蓄意对他人身体健康进行侵害的行为,后者则是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

在刑罚程度上,通常来讲,故意伤害罪的判罚范围较为广泛,依照犯罪情节的轻重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相较之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则相对较轻,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节轻微者,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究竟哪一种罪行更加严重,并不能简单地做出结论,需要结合事例的具体情节、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多个层面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

若涉案人员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未实质参与,通常不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判断犯罪需审视四大要素:行为人身份合法性、主观认知违法性、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及危害结果的真实性与严重程度。若个体未实质参与犯罪,无伤害他人意图或行为,则不满足故意伤害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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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朋友弟弟涉及到一行政复议问题,那么我朋友想咨询一下行政复议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什么是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呢?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与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复议机关同意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br/>  第<br/>一,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某村民向镇政府申请建房用地,虚报多报户口,瞒报少报已有宅基地,镇政府工作人员来认真核查,发给其建房许可证,该村民开始建房,后经县土地管理局查明,对该村民给予行政处罚要求其退还非法占地,并处以罚款,该村民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这里镇政府就是以第三人的名义参加复议,因为镇政府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再如:某甲经工商局批准在一繁华地段摆摊售货,而某乙以某甲摆摊为由,对工商局不批准其在该地段摆摊,向上一级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这里某甲与这个不批准摆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某甲也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这个行政复议。<br/>  第<br/>二,第三人参与到复议中间来,一定是在复议申请已经受理,复议活动尚未终结的时候,如果行政复议还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都不会再有第三人的问题。<br/>  第<br/>三,符合前两个条件,要想参加行政复议,成为第三人,还要经过复议机关的批准,这是为了一方面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干扰行政复议活动的情况发生。<br/>  法律规定允许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有几个目的。一是由于第三人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参加,可以有助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多角度的审查,有利于复议决定的准确性;二是相关问题在一个复议活动中得以解决,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三是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无论是复议申请人、还是第三人经过行政复议审查后,合法权益会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以纠正,从而保障行政管理有效的实施。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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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天津,和妻子婚姻不幸福,想要离婚,请问天津离婚协议书范文2017有吗?借我参考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天津离婚协议书范文2017应包含以下内容:<br/>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br/>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br/>三、共同财产的分割(最好有明确清单);<br/>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br/>五、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br/>六、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br/>七、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时间;<br/>离婚协议书范文<br/>立协议人:×××,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br/>×××,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br/>×××与×××于一九××年××月××日在××××登记结婚,现因××××××××××,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现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br/>一、 ×××××××的房产是婚前财产,离婚后归×××所有,×××搬出。<br/>二、 ×××、×××的婚生子女×××归×××抚养,×××每月给×××生活、教育费500元,直至×××18周岁。<br/>三、 现家中的彩电、冰箱、洗衣机、金银首饰全归×××所有。<br/>四、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5000元人民币,由×××负责赔偿。<br/>本《离婚协议书》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br/>立协议人:×××(签名)<br/>×××(签名)<br/>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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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作为第三人,相关人员要求他必须参加行政复议,参加行政复议的第三人的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br/>(一)行政复议第三人必须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某村民向镇政府申请建房,虚报多报户口,瞒报少报已有宅基地,镇政府工作人员未认真核查,发给其建房许可证,该村民开始建房,后经县国土局查明,对该村民予以行政处罚要求其退还非法占地,并处以罚款,该村民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这里镇政府就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复议,因为镇政府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复议标的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其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权利义务。是否与复议标的有利害关系是判断申请人以外的其他行政相对人能否成为第三人的唯一法律标准,至于这种利害关系的密切程度则不影响其成为第三人。<br/>  <br/>(二)第三人参加的是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如果行政复议还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都不会再有第三人的问题。否则就不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行政复议,而可能是以申请人的身份重新申请一个新的行政复议。<br/>  <br/>(三)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这是为了一方面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干扰行政复议活动的发生。允许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有几个目的。由于第三人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参加,可以有助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多角度的审查,有利于复议决定的准确性;二是相关问题在一个复议活动中得以解决,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三是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无论是复议申请人、还是第三人经过行政复议审查后,合法权益会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以纠正,从而保障行政管理有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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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不当得利,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排除妨害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模板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上诉请求:请求贵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br/>事实与理由<br/>一审原告浙江黄岩浙东橡胶助剂有限公司诉一审被告东莞市厚铧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原告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以(2015)台黄商初字第2286号受理,一审被告认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特提出异议,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br/>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明显错误,把握此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br/>《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成为本案的关键。<br/>第<br/>一,“标的”的法律含义<br/>标的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也就是行为人意图通过法律行为所欲实现的目的和所欲达到的目的和所欲达到的效果。(《法律词典》第30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著)<br/>王利明教授认为,标的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法学,法律出版社)<br/>结合本案,本案的标的为原告浙江黄岩浙东橡胶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厚铧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关系,具体为原告浙江黄岩浙东橡胶助剂有限公司向被告东莞市厚铧橡胶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货物,被告东莞市厚铧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黄岩浙东橡胶助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法律关系。<br/>一审裁定书将本案标的简单归为“给付货币”显然没有正确理解标的的含义。<br/>第<br/>二,一审裁定书将原告的诉讼请求支付货币简单归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明显错误。<br/>这里的“给付货币”的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包括根据合同义务支付价款,也包括履行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用金钱的形式来承担。不能以给付金钱这种责任承担的形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参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54页,沈德咏主编)<br/>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原告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请求显然包含了追究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承担利息的违约责任必然用金钱来承担,但不能以此简单归为“给付货币”。<br/>第<br/>三,上诉人认为,适用“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是指案件本身给付货币,比较典型为民间借贷合同和汇款错误的不当得利之债。从一审法院案由来看,本案的标的为买卖合同关系,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的情形。<br/>综上,一审裁定对法律、司法解释理解错误,错误地将“买卖合同关系的标的”定性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错误地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行为简单归类为“给付货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br/> 此致<br/>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br/>上面是一份排除妨害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模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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