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攫取他人非法财产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公共或私人财产的严重犯罪行为。一般而言,下列情形可能导致触犯该罪名:例如,利用恐吓信件或其它手段来威胁和伤害他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自由权利、声誉权益以及财产利益,使受害者形成强烈的恐惧情绪,进而只能无奈地交付财物。又如,以揭示他人个人隐私或者不当行为为要挟,迫使相关方被迫拿出财产。
值得强调的是,只有当敲诈勒索所得的贿赂达到一定金额,或出现数次以上的同类行为时,才能被判定为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系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威胁或要挟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常见手法如恐吓信等,损害安全、健康、自由、名誉或财产权益,迫使受害者恐惧而交财。亦包括以揭露隐私或不当行为相要挟。需满足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方构成犯罪。
二、什么情况下适用缓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要求,若被判定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者能够满足同时存在如下条件,则可得到缓刑判决:
首先,其犯罪行为应属于情节轻微境况,其次,必须流露出真诚悔过之意,再次,必须确保缺乏再犯类似罪行的潜在风险,最后,不得判定缓刑将会给所住社区带来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针对未满十八岁的年轻人、处于孕期的女性以及年华已至75岁的长者,由于他们具备特殊身份与社会责任,故控方必须给予特别关注并在可能情形下给予缓刑判决。
此外,缓刑期间的犯罪者,虽已得到从宽处理,但所判之附加刑仍然需严格执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告敲诈
敲诈勒索乃严重犯罪之一,其犯罪性质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通过对受害者施加威胁或者恐吓的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产。在实践中,可依法追究敲诈勒索罪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类:首先,行为人必须采取暴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其次,行为人必须利用这种胁迫来逼迫受害者交付财物;最后,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为了成功地追究敲诈勒索罪,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若您怀疑自身遭受了敲诈勒索,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寻求法律援助,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问题错综复杂,具体情况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敲诈勒索罪,系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威胁或要挟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常见手法如恐吓信等,损害安全、健康、自由、名誉或财产权益,迫使受害者恐惧而交财。亦包括以揭露隐私或不当行为相要挟。需满足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方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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