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中发生盗窃行为如何定性

最新修订 | 2024-09-24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在处理同居伴侣间的盗窃问题时,需要仔细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确定财产是否共同所有。如果是共同所有,那么很难认定一方的行为构成盗窃。 其次,如果财产不是共同所有,那么需要证明该财产是由一方单独拥有的,并且对方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此外,盗窃的金额大小也是一个关键因素。如果金额较大或频繁发生,即使是在伴侣之间,也容易被认定为犯罪。
同居关系中发生盗窃行为如何定性

一、同居关系中发生盗窃行为如何定性

处理涉及同居伴侣之间发生的盗窃行为的性质问题时,我们需全面审慎地考量诸多层面的因素。

第一,考察窃取之物是否隶属于双方共享的财产范畴。若该财物属于共有的财产,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行为将无法被判定为盗窃。

然而,倘若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窃取之物确实明确归属某一方单独所有,并且另一方存在着以非法占有所得为目的而进行的秘密窃取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被视为盗窃罪行。

其次,盗窃行为所涉金额的规模亦是决定其性质的关键要素。当盗窃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或出现多次盗窃行为时,即便发生在同居伴侣之间,也更容易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处理同居伴侣间盗窃,需细审:是否共享财产定基础,共享则难认盗窃;若非共有,需证物主独享,且对方非法占有意图明确,方构盗窃。金额大小亦关键,大额或频繁,即便伴侣间,也易认定为犯罪

二、同居关系中是否能相互继承财产

倘若同居的任何一方或双方都是已婚人士的话,那么他们之间将无法发生互为继承人的财产转移现象。

这种做法不仅是为了保障配偶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尊重社会的良俗道德,以及保护我们的婚姻家庭制度。

反之若两个未婚者共同生活,并且满足了事实婚姻的全部要素,他们便具备了相互继承遗产的法律资格。

然而,若同居的双方均未婚,且未能达到事实婚姻的判断标准,那么依照普遍的情况来看,他们将无法获得互相继承遗产的法定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三、同居关系中的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关于男女二人在同居状态下的共有资产界定问题,其基本规则如下所述:首先,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地将某项财产约定为共同共有,那么该财产便应当被确认为共同财产;其次,倘若双方并未就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达成任何协议,则一般会根据财产的获取途径、贡献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判定。

在此过程中,那些由双方共同付出工作努力或协同参与经营活动而积累起来的财产,以及各方共同投资购置的物品,绝大多数情形之下都可以视为是他们的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在遗产继承或者接受赠予等方式中获得了某项财产,并且明确表示该财产仅归自己所有,那么这部分财产并不属于共同财产范畴。

至于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各项开支,比如共同居住房屋所需支付的租金、水电气费用等等,由于这些支出往往无法精确计算,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进行明确的划分。

总而言之,在处理同居关系中的共有财产问题时,我们必须要全面考虑到各种可能影响结果的因素,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处理同居伴侣间盗窃,需细审:是否共享财产定基础,共享则难认盗窃;若非共有,需证物主独享,且对方非法占有意图明确,方构盗窃。金额大小亦关键,大额或频繁,即便伴侣间,也易认定为犯罪。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5.1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9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同居关系中发生盗窃行为如何定性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5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0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3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2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7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1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0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1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5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66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2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0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0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87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3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发生醉酒发生性关系犯法吗?
发生醉酒发生性关系是在双方都同意的基础上的就不构成犯法的行为,反之则构成犯法的行为。在对方醉酒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属于其他手段,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情况是强奸,我国刑法将其确定为一种严重的犯罪,是因为它侵犯了妇女性的自由权,并损害了妇女的人身健康权和人格名誉,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与同性发生性关系是出轨吗
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第5项的规定,主张同性恋配偶“有其他重大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我邻居的弟弟,一直不学好,前段时间进我家入室盗窃,我马上报警了,请问一下2017盗窃处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2017盗窃处罚标准如下:
我为你提供了偷盗罪量刑标准2017年的规定,请你参照: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至3000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000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000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至100000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 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 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0至500000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⑵盗窃金融机构的;
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⑷累犯;
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之,盗窃罪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不同,再结合有相关的规定,行为人往往都会受到严重的处罚,所以要是涉嫌入室盗窃犯罪建议尽快咨询律师解决,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好自身利益,最大限度获得法律上的援助。使这一问题得到尽快的处理与解决。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9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夫妻在分居之间强行发生性关系犯法吗
犯法。即使在婚姻关系成立期间,如果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也算强奸。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虐袭、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婚后与同性发生关系属于出轨行为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婚后与同性发生关系属于出轨行为吗,性取向问题导致的离婚可否要求赔偿?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未成年人盗窃罪定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人多次盗窃怎么定性 一、未成年人多次盗窃怎么定性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罪在1979年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对该罪罪状作修改,并以第264条专条规定,并取消惯窃罪这一罪名。2月再次修正。 从客观方面而言,行为人必须具有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掘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盗窃手段多种多样,如:撬门扭锁、冒充找人、入户盗窃,或者携带凶器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顺手牵羊等等。有的虽然以某种欺骗手段作掩护,但只要是秘密窃取财物的,就属于盗窃而非诈骗。所以,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是区别于抢劫、抢夺、诈骗等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公私财物的数额或价额。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是法定的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数额大小或次数多少,可以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衡量罪行轻重的重要标志之一。 司法实践中,尚有以下问题需要考虑: 1、盗窃既、未遂的认定。关于盗窃既遂的标准,学术见解颇多,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取得说)、失控加控制说。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一般说来,只要物主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就应当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笔者认为,行为人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因为盗窃犯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即既控制财物,使之脱离物主的控制,盗窃行为即告完成,犯罪形态应属既遂。 盗窃未遂的,难以计算数额,实际危害不大,一般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情节严重的除外。如:潜入银行正在破坏金库门、钻进博物馆等处正在盗窃国家珍宝,被当场抓获,这种以巨额现款、金银或者国家珍贵文物、国宝为盗窃目标的,虽然未遂,但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也应定为盗窃罪处罚。 同时,根据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 (八)》修改和新增的盗窃罪罪状表述,即使多次盗窃,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的标准,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而未窃得财物的,亦均应以盗窃罪论处。当然,对于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依据《刑法》第13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2、关于“多次盗窃”的认定。行为人“多次盗窃”,一般是指三次以上,即使窃取财物的数额尚未达到较大,也应认定为盗窃罪。这是1996年刑法修订并取消惯窃罪后,对盗窃罪客观要件所作的必要补充。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某一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不能仅注意查明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还应注意查实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实际次数。 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盗窃司法解释”)第4条对“多次盗窃”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学界有观点认为,是否构成“多次盗窃”, 首先要考虑行为针对的是否可能数额较大的财物及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盗窃罪的故意; 其次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以及已窃取的财物数额等。另外,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不仅仅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情形。笔者认为该观点是可行的。很显然,随着《刑法修正案 (八)》对盗窃罪的罪状及相应刑罚的修正,“盗窃司法解释”所阐释“多次盗窃”含义仅为“入户盗窃和扒窃”已不再适用。 当然,对于有小偷小摸恶习得未成年人,多次偷拿公私财物,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以多次盗窃论。 3、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修正案在盗窃罪中增加的“入户盗窃”,从刑法理论而言“入户盗窃”是结合犯,其既侵犯公民住宅的权利,也侵犯财产的权利,故构成“入户盗窃”并不以数额较大为必要要件。同时,司法实务中,“入户盗窃”行为包括既遂与未遂,均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笔者认为,应当作严格解释,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具体界定之前,可比照“入户抢劫”的相关规定从两方面予以认定。 第一,对于“户”的特征,是具有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方面特征。家庭生活不排除单身居住或非家庭成员合租、同租等情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无血缘关系人的合租、同住房屋,如确实如家庭成员般共同生活,同时具有相对的特征,应当作为“户”理解。 第二,对于“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入户”,才可认定为“入户盗窃”。 如以非法侵入住宅、入室行凶、入室等其它非图财型犯罪为目的入户,即使行为人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犯罪,也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实践中,还有另一种观点,即非法侵入住宅的目的不仅包括实施财产性犯罪,对以、故意伤害、故意等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又临时起意盗窃的行为,同样构成“入户盗窃”。笔者倾向前者观点。 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自己或者近亲属家庭财物的,不宜以“入户盗窃”论处。 4、关于“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对于“携带凶器”,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携带凶器” 的规定理解,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为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的行为。实践中,一般以管制刀具等为多见,且为盗窃而随身携带,并以不向被害人显露为限。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盗窃,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携带凶器盗窃”认定;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普通盗窃罪科处。 实践中,认定携带凶器盗窃时,还应注意与携带凶器抢夺以及转化型抢劫的区别。 5、关于“扒窃”的认定。对于扒窃,一般可理解为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秘密窃取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公用建筑、场所及设施,且经常以团伙联手作案为多见,反侦查能力强,往往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社会危害性大。立法将其单独作为一个罪状,并不以数额较大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体现了对此种行为从严打击、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需要。 如果行为人系在公民住宅等私人活动场所里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不能认定为扒窃。 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行为人在餐厅秘密窃取顾客贴身放 置在自己座位上的包袋或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的,或者在超市秘密窃取顾客紧贴手边放置于购物推车上的包袋的,可以认定为扒窃。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上述座位或购物推车之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或者秘密窃取乘客放置在飞机、火车、轮船或长途客车的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的,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二、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盗窃 首先要从学校和教育部门所给予的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成长的主要场所,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防线。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可谓不大。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目标直接影响到学生今后的发展前途。现在我国提倡素质教育,反对以往的应试教育,而素质教育首先要教给学生们的便是如何做人。只有做好人了,才有可能做好学问。学校应对未成年人在进行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同时,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使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和防范犯罪的意识有所提高,而不应只注重升学不注重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明白由于自己的盗窃行为造成的危害,从而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要使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过程中受到比较系统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学校应以法制课程教学为主渠道,从而形成课堂内外,校园内外紧密结合的学校法制教育网络体系,并且经常给学生看法制录像,常常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心理特点有效的防治,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首先采取的措施是加强管教,而不是处罚。对差生要给予比优等生更高的热情、帮助,引导其抛弃自卑的心理,使他们对生活和学习充满信心。而不能对品行有缺点的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轰出校门。这就要强化职业道德意识,鼓励教师关心和帮助问题少年,培养先进典型,开展正面宣传。 其次是家庭因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教育责任人,要做好未成年人的 第一任教师,要为未成年人作表率,如有个别家庭的家长本身有小偷小摸的坏习惯,结果导致孩子也染上了这些坏毛病,可家长不但不及时纠正,反而鼓励孩子这样做,致使孩子走上犯罪的道路。其次家庭还要保持和睦,担起道义和社会责任,和睦的家庭让未成年人感到温暖,而充满硝烟的家庭或单亲家庭中,家长只顾自己沉浸在离婚的痛苦中,却疏忽了对孩子的教育,等到发现自己失误的时候,往往已经晚了。 再次,父母要了解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变化。不能固守长辈的角色和地位,缺乏对子女交朋友的意识,对他们不能过于苛求,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学习上的帮助、生活上的关心、精神上的鼓励,家长们应该与孩子们多交流,建立相互信任。再次是社会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家庭、学校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所以首先要加大文化市场整治力度,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因此,在学校附近严禁开设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广播、、电视、戏剧节目、更不得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随着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日趋早熟,相应的基础教育却落后,而网络给未成年人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除了由于未成年人自身之原因外,一些利欲熏心的网吧经营者,为了赚钱,采取各种手段,如会员制、贵宾卡,提供储值消费,优惠,吃住玩一条龙服务,导致网络不良风气的蔓延,更使未成年人过早陷入网络不能自拔。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呀! 净化社会环境,建立绿色网吧,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明天,民族和未来,家庭的支撑,每个有良心的人都有责任,有义务拯救我们的希望,让未成年人有自已的绿色网络空间。此外,全社会还应多组织一些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社会活动,多建一些有益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将他们从电视、网吧中解放出来。全社会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导向,宣传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决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让他们都明白一个道理:“劳动最光荣,只有劳动才能创造幸福的生活。”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39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9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婚后与同性发生关系属于出轨行为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婚后与同性发生关系属于出轨行为吗,性取向问题导致的离婚可否要求赔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未成年人盗窃怎么定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人多次盗窃怎么定性 一、未成年人多次盗窃怎么定性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罪在1979年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对该罪罪状作修改,并以第264条专条规定,并取消惯窃罪这一罪名。2月再次修正。 从客观方面而言,行为人必须具有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掘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盗窃手段多种多样,如:撬门扭锁、冒充找人、入户盗窃,或者携带凶器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顺手牵羊等等。有的虽然以某种欺骗手段作掩护,但只要是秘密窃取财物的,就属于盗窃而非诈骗。所以,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是区别于抢劫、抢夺、诈骗等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公私财物的数额或价额。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是法定的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数额大小或次数多少,可以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衡量罪行轻重的重要标志之一。 司法实践中,尚有以下问题需要考虑: 1、盗窃既、未遂的认定。关于盗窃既遂的标准,学术见解颇多,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取得说)、失控加控制说。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一般说来,只要物主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就应当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笔者认为,行为人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因为盗窃犯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即既控制财物,使之脱离物主的控制,盗窃行为即告完成,犯罪形态应属既遂。 盗窃未遂的,难以计算数额,实际危害不大,一般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情节严重的除外。如:潜入银行正在破坏金库门、钻进博物馆等处正在盗窃国家珍宝,被当场抓获,这种以巨额现款、金银或者国家珍贵文物、国宝为盗窃目标的,虽然未遂,但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也应定为盗窃罪处罚。 同时,根据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 (八)》修改和新增的盗窃罪罪状表述,即使多次盗窃,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的标准,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而未窃得财物的,亦均应以盗窃罪论处。当然,对于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依据《刑法》第13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2、关于“多次盗窃”的认定。行为人“多次盗窃”,一般是指三次以上,即使窃取财物的数额尚未达到较大,也应认定为盗窃罪。这是1996年刑法修订并取消惯窃罪后,对盗窃罪客观要件所作的必要补充。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某一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不能仅注意查明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还应注意查实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实际次数。 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盗窃司法解释”)第4条对“多次盗窃”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学界有观点认为,是否构成“多次盗窃”, 首先要考虑行为针对的是否可能数额较大的财物及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盗窃罪的故意; 其次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以及已窃取的财物数额等。另外,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不仅仅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情形。笔者认为该观点是可行的。很显然,随着《刑法修正案 (八)》对盗窃罪的罪状及相应刑罚的修正,“盗窃司法解释”所阐释“多次盗窃”含义仅为“入户盗窃和扒窃”已不再适用。 当然,对于有小偷小摸恶习得未成年人,多次偷拿公私财物,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以多次盗窃论。 3、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修正案在盗窃罪中增加的“入户盗窃”,从刑法理论而言“入户盗窃”是结合犯,其既侵犯公民住宅的权利,也侵犯财产的权利,故构成“入户盗窃”并不以数额较大为必要要件。同时,司法实务中,“入户盗窃”行为包括既遂与未遂,均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笔者认为,应当作严格解释,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具体界定之前,可比照“入户抢劫”的相关规定从两方面予以认定。 第一,对于“户”的特征,是具有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方面特征。家庭生活不排除单身居住或非家庭成员合租、同租等情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无血缘关系人的合租、同住房屋,如确实如家庭成员般共同生活,同时具有相对的特征,应当作为“户”理解。 第二,对于“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入户”,才可认定为“入户盗窃”。 如以非法侵入住宅、入室行凶、入室等其它非图财型犯罪为目的入户,即使行为人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犯罪,也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实践中,还有另一种观点,即非法侵入住宅的目的不仅包括实施财产性犯罪,对以、故意伤害、故意等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又临时起意盗窃的行为,同样构成“入户盗窃”。笔者倾向前者观点。 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自己或者近亲属家庭财物的,不宜以“入户盗窃”论处。 4、关于“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对于“携带凶器”,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携带凶器” 的规定理解,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为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的行为。实践中,一般以管制刀具等为多见,且为盗窃而随身携带,并以不向被害人显露为限。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盗窃,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携带凶器盗窃”认定;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普通盗窃罪科处。 实践中,认定携带凶器盗窃时,还应注意与携带凶器抢夺以及转化型抢劫的区别。 5、关于“扒窃”的认定。对于扒窃,一般可理解为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秘密窃取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公用建筑、场所及设施,且经常以团伙联手作案为多见,反侦查能力强,往往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社会危害性大。立法将其单独作为一个罪状,并不以数额较大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体现了对此种行为从严打击、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需要。 如果行为人系在公民住宅等私人活动场所里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不能认定为扒窃。 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行为人在餐厅秘密窃取顾客贴身放 置在自己座位上的包袋或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的,或者在超市秘密窃取顾客紧贴手边放置于购物推车上的包袋的,可以认定为扒窃。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上述座位或购物推车之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或者秘密窃取乘客放置在飞机、火车、轮船或长途客车的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的,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二、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盗窃 首先要从学校和教育部门所给予的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成长的主要场所,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防线。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可谓不大。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目标直接影响到学生今后的发展前途。现在我国提倡素质教育,反对以往的应试教育,而素质教育首先要教给学生们的便是如何做人。只有做好人了,才有可能做好学问。学校应对未成年人在进行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同时,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使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和防范犯罪的意识有所提高,而不应只注重升学不注重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明白由于自己的盗窃行为造成的危害,从而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要使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过程中受到比较系统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学校应以法制课程教学为主渠道,从而形成课堂内外,校园内外紧密结合的学校法制教育网络体系,并且经常给学生看法制录像,常常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心理特点有效的防治,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首先采取的措施是加强管教,而不是处罚。对差生要给予比优等生更高的热情、帮助,引导其抛弃自卑的心理,使他们对生活和学习充满信心。而不能对品行有缺点的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轰出校门。这就要强化职业道德意识,鼓励教师关心和帮助问题少年,培养先进典型,开展正面宣传。 其次是家庭因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教育责任人,要做好未成年人的 第一任教师,要为未成年人作表率,如有个别家庭的家长本身有小偷小摸的坏习惯,结果导致孩子也染上了这些坏毛病,可家长不但不及时纠正,反而鼓励孩子这样做,致使孩子走上犯罪的道路。其次家庭还要保持和睦,担起道义和社会责任,和睦的家庭让未成年人感到温暖,而充满硝烟的家庭或单亲家庭中,家长只顾自己沉浸在离婚的痛苦中,却疏忽了对孩子的教育,等到发现自己失误的时候,往往已经晚了。 再次,父母要了解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变化。不能固守长辈的角色和地位,缺乏对子女交朋友的意识,对他们不能过于苛求,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学习上的帮助、生活上的关心、精神上的鼓励,家长们应该与孩子们多交流,建立相互信任。再次是社会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家庭、学校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所以首先要加大文化市场整治力度,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因此,在学校附近严禁开设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广播、、电视、戏剧节目、更不得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随着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日趋早熟,相应的基础教育却落后,而网络给未成年人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除了由于未成年人自身之原因外,一些利欲熏心的网吧经营者,为了赚钱,采取各种手段,如会员制、贵宾卡,提供储值消费,优惠,吃住玩一条龙服务,导致网络不良风气的蔓延,更使未成年人过早陷入网络不能自拔。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呀! 净化社会环境,建立绿色网吧,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明天,民族和未来,家庭的支撑,每个有良心的人都有责任,有义务拯救我们的希望,让未成年人有自已的绿色网络空间。此外,全社会还应多组织一些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社会活动,多建一些有益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将他们从电视、网吧中解放出来。全社会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导向,宣传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决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让他们都明白一个道理:“劳动最光荣,只有劳动才能创造幸福的生活。”
未成年人盗窃罪的定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人多次盗窃怎么定性 一、未成年人多次盗窃怎么定性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罪在1979年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对该罪罪状作修改,并以第264条专条规定,并取消惯窃罪这一罪名。2月再次修正。 从客观方面而言,行为人必须具有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掘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盗窃手段多种多样,如:撬门扭锁、冒充找人、入户盗窃,或者携带凶器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顺手牵羊等等。有的虽然以某种欺骗手段作掩护,但只要是秘密窃取财物的,就属于盗窃而非诈骗。所以,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是区别于抢劫、抢夺、诈骗等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公私财物的数额或价额。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是法定的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数额大小或次数多少,可以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衡量罪行轻重的重要标志之一。 司法实践中,尚有以下问题需要考虑: 1、盗窃既、未遂的认定。关于盗窃既遂的标准,学术见解颇多,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取得说)、失控加控制说。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一般说来,只要物主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就应当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笔者认为,行为人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因为盗窃犯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即既控制财物,使之脱离物主的控制,盗窃行为即告完成,犯罪形态应属既遂。 盗窃未遂的,难以计算数额,实际危害不大,一般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情节严重的除外。如:潜入银行正在破坏金库门、钻进博物馆等处正在盗窃国家珍宝,被当场抓获,这种以巨额现款、金银或者国家珍贵文物、国宝为盗窃目标的,虽然未遂,但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也应定为盗窃罪处罚。 同时,根据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 (八)》修改和新增的盗窃罪罪状表述,即使多次盗窃,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的标准,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而未窃得财物的,亦均应以盗窃罪论处。当然,对于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依据《刑法》第13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2、关于“多次盗窃”的认定。行为人“多次盗窃”,一般是指三次以上,即使窃取财物的数额尚未达到较大,也应认定为盗窃罪。这是1996年刑法修订并取消惯窃罪后,对盗窃罪客观要件所作的必要补充。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某一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不能仅注意查明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还应注意查实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实际次数。 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盗窃司法解释”)第4条对“多次盗窃”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学界有观点认为,是否构成“多次盗窃”, 首先要考虑行为针对的是否可能数额较大的财物及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盗窃罪的故意; 其次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以及已窃取的财物数额等。另外,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不仅仅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情形。笔者认为该观点是可行的。很显然,随着《刑法修正案 (八)》对盗窃罪的罪状及相应刑罚的修正,“盗窃司法解释”所阐释“多次盗窃”含义仅为“入户盗窃和扒窃”已不再适用。 当然,对于有小偷小摸恶习得未成年人,多次偷拿公私财物,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以多次盗窃论。 3、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修正案在盗窃罪中增加的“入户盗窃”,从刑法理论而言“入户盗窃”是结合犯,其既侵犯公民住宅的权利,也侵犯财产的权利,故构成“入户盗窃”并不以数额较大为必要要件。同时,司法实务中,“入户盗窃”行为包括既遂与未遂,均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笔者认为,应当作严格解释,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具体界定之前,可比照“入户抢劫”的相关规定从两方面予以认定。 第一,对于“户”的特征,是具有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方面特征。家庭生活不排除单身居住或非家庭成员合租、同租等情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无血缘关系人的合租、同住房屋,如确实如家庭成员般共同生活,同时具有相对的特征,应当作为“户”理解。 第二,对于“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入户”,才可认定为“入户盗窃”。 如以非法侵入住宅、入室行凶、入室等其它非图财型犯罪为目的入户,即使行为人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犯罪,也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实践中,还有另一种观点,即非法侵入住宅的目的不仅包括实施财产性犯罪,对以、故意伤害、故意等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又临时起意盗窃的行为,同样构成“入户盗窃”。笔者倾向前者观点。 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自己或者近亲属家庭财物的,不宜以“入户盗窃”论处。 4、关于“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对于“携带凶器”,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携带凶器” 的规定理解,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为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的行为。实践中,一般以管制刀具等为多见,且为盗窃而随身携带,并以不向被害人显露为限。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盗窃,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携带凶器盗窃”认定;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普通盗窃罪科处。 实践中,认定携带凶器盗窃时,还应注意与携带凶器抢夺以及转化型抢劫的区别。 5、关于“扒窃”的认定。对于扒窃,一般可理解为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秘密窃取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公用建筑、场所及设施,且经常以团伙联手作案为多见,反侦查能力强,往往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社会危害性大。立法将其单独作为一个罪状,并不以数额较大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体现了对此种行为从严打击、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需要。 如果行为人系在公民住宅等私人活动场所里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不能认定为扒窃。 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行为人在餐厅秘密窃取顾客贴身放 置在自己座位上的包袋或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的,或者在超市秘密窃取顾客紧贴手边放置于购物推车上的包袋的,可以认定为扒窃。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上述座位或购物推车之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或者秘密窃取乘客放置在飞机、火车、轮船或长途客车的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的,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二、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盗窃 首先要从学校和教育部门所给予的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成长的主要场所,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防线。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可谓不大。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目标直接影响到学生今后的发展前途。现在我国提倡素质教育,反对以往的应试教育,而素质教育首先要教给学生们的便是如何做人。只有做好人了,才有可能做好学问。学校应对未成年人在进行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同时,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使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和防范犯罪的意识有所提高,而不应只注重升学不注重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明白由于自己的盗窃行为造成的危害,从而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要使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过程中受到比较系统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学校应以法制课程教学为主渠道,从而形成课堂内外,校园内外紧密结合的学校法制教育网络体系,并且经常给学生看法制录像,常常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心理特点有效的防治,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首先采取的措施是加强管教,而不是处罚。对差生要给予比优等生更高的热情、帮助,引导其抛弃自卑的心理,使他们对生活和学习充满信心。而不能对品行有缺点的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轰出校门。这就要强化职业道德意识,鼓励教师关心和帮助问题少年,培养先进典型,开展正面宣传。 其次是家庭因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教育责任人,要做好未成年人的 第一任教师,要为未成年人作表率,如有个别家庭的家长本身有小偷小摸的坏习惯,结果导致孩子也染上了这些坏毛病,可家长不但不及时纠正,反而鼓励孩子这样做,致使孩子走上犯罪的道路。其次家庭还要保持和睦,担起道义和社会责任,和睦的家庭让未成年人感到温暖,而充满硝烟的家庭或单亲家庭中,家长只顾自己沉浸在离婚的痛苦中,却疏忽了对孩子的教育,等到发现自己失误的时候,往往已经晚了。 再次,父母要了解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变化。不能固守长辈的角色和地位,缺乏对子女交朋友的意识,对他们不能过于苛求,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学习上的帮助、生活上的关心、精神上的鼓励,家长们应该与孩子们多交流,建立相互信任。再次是社会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家庭、学校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所以首先要加大文化市场整治力度,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因此,在学校附近严禁开设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广播、、电视、戏剧节目、更不得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随着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日趋早熟,相应的基础教育却落后,而网络给未成年人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除了由于未成年人自身之原因外,一些利欲熏心的网吧经营者,为了赚钱,采取各种手段,如会员制、贵宾卡,提供储值消费,优惠,吃住玩一条龙服务,导致网络不良风气的蔓延,更使未成年人过早陷入网络不能自拔。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呀! 净化社会环境,建立绿色网吧,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明天,民族和未来,家庭的支撑,每个有良心的人都有责任,有义务拯救我们的希望,让未成年人有自已的绿色网络空间。此外,全社会还应多组织一些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社会活动,多建一些有益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将他们从电视、网吧中解放出来。全社会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导向,宣传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决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让他们都明白一个道理:“劳动最光荣,只有劳动才能创造幸福的生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同居 > 同居关系中发生盗窃行为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