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危险驾驶罪中是否存在立功表现并能否因此获得缓刑之定论,需要全面考量许多不同层面的要素。经验告知我们,如果犯罪嫌疑人事先具有立功表现,即能够体现出其有一定程度的忏悔心态以及对于社会的积极贡献,且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的前提下,是有很大可能性被判以缓刑之处理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缓刑制度的实际实施并非仅依赖于立功这一单一因素来进行裁决,同时还需权衡考量到犯罪情节的严重性,所带来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甚至包括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一贯行为表现等等。举例而言,若某犯罪嫌疑人因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极其高涨,或其在危险驾驶过程中所引发的严重交通事故而触发该罪名成立时,即使他具备立功表现,也未必完全适合适用缓刑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危险驾驶罪中立功表现能否获缓刑,需综合考量忏悔心态、社会贡献及法律要求等多要素。虽立功可能增加缓刑机会,但更需评估犯罪严重性、社会危害及行为人一贯表现。如酒驾致高浓度酒精或重大事故,即便立功,缓刑亦非必然。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有什么
1、犯罪主观看点存在显著差异。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呈现为明确知晓自身正在道路之上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求速度和刺激造成了对社会公共安宁构成威胁的行为,且对此给予积极期望甚至放任其状况的出现。
反之,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则主要体现为过失性的失误。
2、客观行为特征也各有特点: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在道路上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比赛并造成行径恶劣的后果。
然而,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则是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由于违背了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由此产生严重的事故,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亦或是给公众及私人财产带来大规模的损失。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危险驾驶罪的附加刑是什么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附加惩罚措施,主要包括了罚金。而罚金的具体金额则会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精确计算。在司法实践领域,要具体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实际意义上的危险驾驶罪,以及确定相应的罚金数额,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关键方面,例如驾驶员体内酒精浓度、驾驭的交通工具种类、行驶路线环境、是否存在着实际伤害受害者或财产损失等情况。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危害公众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一旦触及,不仅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还可能给个人工作与生活带来深远负面影响。
危险驾驶罪中立功表现能否获缓刑,需综合考量忏悔心态、社会贡献及法律要求等多要素。虽立功可能增加缓刑机会,但更需评估犯罪严重性、社会危害及行为人一贯表现。如酒驾致高浓度酒精或重大事故,即便立功,缓刑亦非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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