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是否有未遂
从理论角度来讲,侵占罪也存在着未遂的情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的判定却显得颇为棘手且错综复杂。侵占罪这个概念,顾名思义,即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原本属于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同时又拒绝归还给原所有者的行为。通常而言,倘若行为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侵占行为,但是因为受到意志之外的因素影响而无法真正占有财物,或者没有达到拒不归还的程度,那么就有可能被视为侵占罪的未遂形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侵占罪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是一种结果犯,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成功地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时,才能构成犯罪的既遂状态。因此,对于未遂形态的认定,必须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理论上存未遂,但司法判定复杂。该罪指非法占有他人保管、遗忘、埋藏物且数额较大拒不归还。若行为人着手侵占,因外界因素未占有或未达拒不归还,或视为未遂。然其特殊性在于结果犯,需实际占有才构成既遂。未遂认定需综合案情及证据全面分析。
二、侵占罪是否可以进行调解
关于侵占罪是否可纳入调解范畴,答案为肯定。
侵占罪既属于自诉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展开调解的权限和义务。
侵占罪,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将本应由他人保管之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正式占有并据为己有,且涉案财产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且被告方仍然固执拒绝归还给受害者,这便是侵占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三、侵占罪是否公安立案侦查
侵占罪在法律规定中被列为自诉事件,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启动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程序。侵占罪的定义是指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动机,将应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违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并且在犯罪数额达到特定标准的情况下,依然拒绝归还给相关权利人。在此类事件中,受害人需要直接向相关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材料,而后法院经过严格审查后会予以正式立案审判。但是,若涉及到侵占国有财产,或者侵占的对象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而且犯罪嫌疑人拒绝对其进行退还时,公安机关可能会介入并展开立案侦查工作。总的来说,关于侵占罪是否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取决于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若您面临类似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首先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便获得更为精确的法律解答及援助。
侵占罪理论上存未遂,但司法判定复杂。该罪指非法占有他人保管、遗忘、埋藏物且数额较大拒不归还。若行为人着手侵占,因外界因素未占有或未达拒不归还,或视为未遂。然其特殊性在于结果犯,需实际占有才构成既遂。未遂认定需综合案情及证据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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