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金额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针对挪用资金罪的涉案金额衡量标准,其具体构成因素颇为繁杂。从一般的情况来看,若行为人以挪用资金从事非法活动作为手段,那么其所涉及的资金数额应在六万元及以上才能被视作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而对于那些将挪用的资金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情况,则需要达到十万元及以上才可被视为"数额较大"。倘若行为人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挪用供自己私自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涉及的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资金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是从事非法活动,那么便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标准复杂:非法活动需≥6万为“数额较大”;营利活动或超三月未还则≥10万。擅自挪用单位资金自用、借贷,数额较大且超三月未还,或虽未超三月但用于营利、非法活动,均可能构成此罪。
二、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是什么
1、挪用资金罪,这是指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担任职务的员工,通过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私自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无论是挪用的数额巨大,还是持续时间超过了三个月,甚至在未达到三个月之久的情况下,只要数额庞大且用于谋求自身利益或违法活动,都将被视为犯罪行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的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罪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擅自挪作个人使用,或者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是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并且持续时间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此外,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而在主观方面则都是出于挪用的故意,有时候犯罪的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然而,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着以下几个显著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有所不同。
挪用资金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而犯罪对象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不仅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同时也涵盖了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等多种类型。
(2)犯罪主体存在差异。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在此列。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关于挪用资金罪这方面,若在上海进行定罪量刑,那么,这将依据被挪用的资金数额及详细状况而确定。如果挪用行为表现为擅自使用私自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并且时间超过了三个月没有偿还的情况,或者虽然时间尚未达到三个月之久,但是其所涉及到的数额巨大且进行了盈利性活动,又或是进行了非法活动的话,则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若是被告人在挪用本单位的庞大金额之后拒不归还或者即使是数额较小,他仍不愿意偿还的情况下,则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其中,"数额较大"通常是指挪用资金的数额在60,000元人民币至10,000,000元人民币之间;而"数额巨大"则通常是指挪用的资金总额在4,000,000元人民币及以上。然而,具体的量刑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所涉及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以及被告方的认罪态度等各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判断。
挪用资金罪涉案金额标准复杂:非法活动需≥6万为“数额较大”;营利活动或超三月未还则≥10万。擅自挪用单位资金自用、借贷,数额较大且超三月未还,或虽未超三月但用于营利、非法活动,均可能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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