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严重危险驾驶行为致使他人死亡而定罪量刑之事,必须依据具体罪行情节加以全面考量。通常而言,这类情形有可能被转列为交通肇事罪处理。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若因违反交通过程中的安全运输制度和规则导致严重事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乃至死亡,或导致公共或私人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话,当事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如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离现场或存在其他极其恶劣之情节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而对于那些因为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罪犯,其所应承担的刑期将高达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针对严重危险驾驶致人死亡定罪,需综合罪行情节考量,常按交通肇事罪处理。违反交通安全致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逃逸或情节恶劣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逃逸致人死亡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危险驾驶罪罚款标准多少
刑法典的相关条款明确指出,判定罚金数额须以犯罪情节作为依据。
所谓犯罪情节,它是指能够反映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对被告人个人人身安全潜在威胁的各类实际状况。
依据犯罪情节对罚金数额进行裁量,乃是于罪责刑相适应思想理念下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案发时的犯罪手段、犯罪受害者、犯罪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作案的时间、地点等等要素均属于犯罪情节的范畴。
因此,我们在裁决罚金数额之际务必要全方位地调查研究这些犯罪情节。
另一方面,也需要适当地顾及到犯罪嫌疑人的经济条件,这是因为付诸给嫌疑人的罚金实际上是国家要求对方交付一定金额的金钱。
因此,在判断罚金的数额时,应当周全地考量由律法判出的罚金是否具有可执行性,而能否实现判决的罚金,常常又受制于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认定结果是什么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结果,我们通常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况:首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人将面临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而拘役的期限则为1个月至6个月不等。其次,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法院将会酌情考虑量刑幅度,以确保公正判决。例如,如追逐竞驶行为情节恶劣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以及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人员,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人员。在具体事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全面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是否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从而确定最终的刑罚。如果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等情节,那么他们可能会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针对严重危险驾驶致人死亡定罪,需综合罪行情节考量,常按交通肇事罪处理。违反交通安全致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逃逸或情节恶劣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逃逸致人死亡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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