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主观明知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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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帮信罪的“明知”界定,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比如说,行为人是否知道是非法活动,交易是不是很频繁,获利是不是比正常情况高很多。要是知道可能会被用来犯罪还帮忙,或者看到很反常的情况,比如对手不明确、大额频繁交易,那就可以视为“明知”。判定的时候要根据全面的证据和具体案情,不能轻易下结论。
帮信罪主观明知如何认定

一、帮信罪主观明知如何认定

在关于帮信罪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关于主观上“明知”内容的界定往往需要慎重考虑并综合运用诸多因素加以评估分析。譬如,行为人能否清晰明白地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某种非法活动;他们是否有过相当频繁的交易操作,并且在这种交易模式下出现了明显的异于常规的现象;以及他们是否获得了远超过市场正常水准的丰厚回报等等。

另外,倘若行为人在已经得到通知,了解到自己的行为极可能被利用来实施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然坚持提供帮助,或者在一些非常显著的反常状况,例如交易对手身份不明、交易金额庞大且频繁发生等情形下,依然积极介入其中,那么这时便常常被认定为具有主观上的“明知”。

然而,应当明确的是,对于主观上“明知”的判定,必须要紧密结合具体的证据材料及实际案情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而不能仅仅依据某一个孤立的因素就草率地下定论。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帮信罪中,“明知”界定需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知悉非法活动、交易异常频繁、获利远超正常等。若获知可能被利用犯罪仍助之,或面对显著反常(如对手不明、大额频繁交易),则视为“明知”。判定应基于全面证据与案情,避免片面结论。

二、帮信罪主观恶性怎么定义

在探讨“帮信罪”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明知”这项要素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

其一,关于明知的性质;

其二,从明知的特定角度;

其三,从行为人主观意图的层面去理解。

1.首先,就其性质而言,“帮信罪”所指的明知应属于那种广泛性的明知,即行为人对于受其帮助对象可能实施的某种犯罪行为,无论具体性质如何,都应有清晰明确的认知。

但这种行为究竟归类于哪一种罪名,行为人对此并无必要去深入研究和了解。

2.其次,从专门研究“帮信罪”这一主题的角度来看,我们发现,所谓的“明知”其实是一种真实存在的意识状态,同时也是行为人在参与“帮信罪”活动时的客观意识。

最后,关于明知的深度与强度,我们可以理解成一种确定性较强的知识,而非仅停留在一种适度的合理质疑或模棱两可的期待他人可能犯罪的心态上。

在判定是否符合“帮信罪”中的“明知”这一要件时,需特别关注的几个关键因素如下:

首先,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必须属于一般公民范围内;

其次,行为人必须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即是明确知道自己正在协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

再者,该行为必然会触犯到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规范和管理要求;

最后,此犯罪活动中所涉及的客观事实部分,即向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等内容,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主观不明知的认定方法有哪些

在判定是否构成“帮信罪”中的主观“不明知”时,通常会从多个维度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和考量。首先需要关注的是行为人自身的认知能力水平,这其中主要包括了行为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背景以及相关经验阅历等等诸多因素。然后是从交易方式这个侧面入手,例如能否明显看出存在异常现象,是否有意逃避监管或者刻意规避相关调查程序等等。接下来,则需要仔细审查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状况,如果其所获取的利润与正常市场交易情况相去甚远,那么就有可能暗示着行为人其实是明知故犯。除此之外,对于被帮助对象的了解程度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例如行为人是否知晓对方正在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最后,还需要结合行为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观察其表述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常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一起事件都具有其独特性,因此在判断是否存在主观明知时,必须要综合考虑全案所有的证据材料,以确保结论的准确性。

帮信罪中,“明知”界定需综合考量:行为人是否知悉非法活动、交易异常频繁、获利远超正常等。若获知可能被利用犯罪仍助之,或面对显著反常(如对手不明、大额频繁交易),则视为“明知”。判定应基于全面证据与案情,避免片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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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的明知,可以将真正意义上的中立业务行为排除在外:
其一,帮信罪的明知可以通过推定来认定;
其二,明知不仅包括确切知道,也包括概括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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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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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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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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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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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毒品犯罪中的主观明知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认定毒品犯罪中的主观明知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上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会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供述、所涉食品的质量、价格及进销渠道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如果行为人对所销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持有放任态度,不关心其是否对公众造成危害,可以从主观上认定行为人具有概括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明知”。如果行为人长期从事该食品销售的生意,并且熟悉市场行情,知道该食品需要具备的相关的食品安全检验检疫证书,而该食品明显没有相关的安全证书,可以说明行为人可能知道所售食品有毒有害。如果行为人销售的食品显著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法合理解释低价销售的原因的,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有毒有害。
当然,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如何评价行为人对其行为性质的认识,并不能仅仅依靠行为人的供述,也需要在考察行为人客观行为的基础上,依据一般社会人的认识标准,判断其对于自身行为所具有的社会意义的认识程度,从而判定其是否认识到自身的行为的违法性;而且这种法律禁止性的认识,也并不要求行为人对于法律规定有着具体明确的认识,而是一种观念上的盖然性认识,这种认识以未超过其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所能获得的认知程度为限度;
行为人对其销售的食品是否安全不清楚,那就有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的情形,并且行为人对可能出现的导致危害他们生命健康的结果持有放任的态度,主观上存在概括的故意,那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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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运输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认定运输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问题解答如下,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其中,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最主要的内容,是构成任何犯罪不可缺少的主观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所以又被称之为选择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可以影响量刑。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主观方面不仅具有深化和丰富刑法学研究的作用,而且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
1.在定罪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首先,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罪过,否则行为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便不能认为是犯罪。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各种犯罪在主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要件,同时,刑法又在第16条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心理态度的,就不构成犯罪。从而在法律上确认,罪过乃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和应对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其次,任何具体犯罪构成的罪过形式和罪过内容都是特定的:有的犯罪只能是出于故意,有的犯罪只能出于过失;同是故意或过失犯罪,此罪与彼罪的故意内容或过失内容也有所不同。罪过不仅支配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支配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以特定的方法实施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具备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特定罪过及罪过内容,自然不成立此种犯罪。第三,对于某些具体犯罪,法律还要求其主观方面具有特定的目的,如聚众赌博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具备这些特定的目的,往往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2.在量刑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法律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刑罚,因此通过查明主观方面来解决应定此罪还是彼罪就保证了正确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其次,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态度范畴的犯罪动机、犯罪故意的不同表现形式、犯罪过失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表现出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的不同,而这些因素往往对量刑起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查明这些主观因素并在决定怎样运用刑罚时予以适当考虑和体现,无疑会有助于正确量刑,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犯罪主观方面是客观存在并且要通过客观活动表现出来的,只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地、历史地、辩证地分析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就能够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罪过,行为到底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是何种故意或过失,有无特定的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如何,从而对其主观心理态度作出符合客观真实的判定和结论,进而正确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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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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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是看犯罪嫌疑人的从业经历及学历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却在利益的驱使下,明知是假药还要去生产销售,是一种故意的行为,造成了人身的伤害构成了犯罪,对于不知道是假药,没有辨别能力而生产销售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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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对于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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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是怎样的?
销售假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是故意,通常情况之下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同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是出于履行利益为目的的话,并不会阻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这只是说明大多情况之下的话,都是具有一定的盈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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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帮助毁灭证据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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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学进了一批处方药,明知道是假的。但是我同学为了蝇头小利,不顾消费者身体健康,还是将药卖了出去。请问销售假药的主观明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极大地破坏了药品市场的正 常秩序。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动,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对于此类案件,在 打击犯罪的同时,办案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其中首要的就是销售假药案件中行为人主观明 知的认定问题。 我国刑法分则第 3 章第 1 节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规定,在主观构成要件上,对生产 没有规定明知,对销售则规定了明知。对于以明知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 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而且明知应是一种现实的认识,而不是潜在的认识,即行为人已经知道某 种事实的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从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文规定来看,其将销售假药罪中的“明知”解释为“知道”和“应当知道”。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应当知道”属于推定的明知,并不包括确实不知道或者过失的情形。 那么,对于销售假药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具体该如何把握呢?在办案实践中,销售假药行 为人归案后往往以自己并不明知销售的药品系假药为由,为自己开脱辩解,意图逃脱法律的惩处。 在行为人对其主观明知不供或予以否认的情形下,需要我们准确界定明知的范畴以及认定主观明 知的科学方法。关于明知的范围界定,上述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关于认定的方法问题,笔者 认为认定的根据是案件的基本事实,通过客观、全面地分析涉案其他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等全案证据来综合判定。同时参考以下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 二是有无依法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我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均明确 规定,药品销售者要查验供货企业的有关证件、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等。三是有无真实 完整的购销记录,是否详细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 货单位等。四是药品进货渠道是否正规。五是药品购进、销售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六是药品 包装是否规范,药品本身是否存在瑕疵。此外,考量行为人的文化程度、从业经历等因素。通过 综合评判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已经认知或应当认知涉案药品系假药、已经怀疑或应当怀 疑系假药、不能肯定或不应肯定系真药而仍予以销售等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同时还 应坚持基础事实即生产、销售假药客观存在原则、主客观统一原则以及可辩驳等原则,对销售假 药行为人主观明知进行全面准确地分析认定,依法适度从重从严处罚,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如何认定毒品犯罪的主观认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认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故意,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罪犯罪客观方面
一、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均可构成。以行为实施的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罪论处。
二、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罪。对所谓的“”,仍应以故意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三、直接故意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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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从犯罪嫌疑人的学历,专业知识,销售价格等方面进行认定。在我国的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的规定中,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观表现是出于故意,所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或者有意销售假药的,就会构成相应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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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怎么认定制造毒品犯罪人的主观明知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第1条的规定,、贩卖、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制造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制造毒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
(二)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三)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行伪装等方式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四)制造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五)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按照2008年《全国部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只要能够推定行为人具有前述五种情形的,应当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其制造的物品可能是毒品,即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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