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与保释的涵义在我国法律体系内相对接近。在已启动取保候审的案件中,通常不应再度实行类似于保释的程序。所谓取保候审,即是在刑事诉讼环节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针对尚未被逮捕抑或是逮捕之后需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确保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依法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承诺随时听候传唤,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既然已经完成了取保候审手续,便意味着司法机关已经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强制措施作出了明确的决策。除非出现新的状况或者存在法定的理由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否则将不再进行类似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与保释在我国法律中近似,均指对未逮捕或逮捕后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要求提供担保或保证金,并承诺随传随到,以非羁押方式保障诉讼进行。一旦取保候审,司法机关已决定强制措施,非有新情况或法定理由,不再重复类似程序。
二、取保候审二个以上保证人可不可以
在相关法律条例中,对于取保候审方面,明确允许提出者为其指派两位具有相应资格并符合法律要求的保证人。
该等保证人需具备如下各项所需条件:
首先,保证人与被担保的案件或当事人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关联性;
其次,他们需要拥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以便能够严格履行自己在保障被告人权益的保证义务;
再者,他们应当具有不曾受到警方或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力、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权的保障;
最后,他们还应确保自身具备稳定的居所以及可靠的收入来源。
关于此种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五十五条规定。
在此条款之中,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设定了以下两项必备职责:
其一,监督被保证者严格遵循法规条例的明确规定;
其二,若察觉被保证者可能产生或已经实际实施违背法规条例的行为,必须立刻向有关执法机构进行汇报。
若保证人未能在得知此类情况后立即采取行动进行举报,那么他将面临罚款处罚,严重者甚至会因此触犯刑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二万元以下怎么判刑
取保候审与生效判决间并无必然的直接关联性。取保候审仅仅是一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程序,而并非判定刑事处罚的唯一依据或充分条件。在实际审判进程中,对一个事例的裁决需要全面考量其具体细节,这其中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以及被告人对于自身罪行的认识及悔过表现等等多方面的因素。若涉案金额在两万元人民币以内,首先需要明确具体的罪名类型。例如,盗窃罪、诈骗罪等,这些不同的罪名对应着各自独立且不同的量刑标准。通常来讲,犯罪数额在一定范围内趋于小型化时,可能会在量刑判罚中体现出相对较为轻微的状况,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并由法院进行公正裁决。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可能出现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同时附带适用缓期执行的情况。
取保候审与保释在我国法律中近似,均指对未逮捕或逮捕后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要求提供担保或保证金,并承诺随传随到,以非羁押方式保障诉讼进行。一旦取保候审,司法机关已决定强制措施,非有新情况或法定理由,不再重复类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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