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的罪犯,其刑期的缩短或条件的放宽,应视具体案情而定。通常而言,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狱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显著的悔过自新之态,或立下功劳者,可考虑给予适当的刑期缩短;然而,若是犯下重大罪行且表现突出的,亦应依法给予较短的刑期。但是,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原则上并不适用刑期缩短的政策。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无论何种类型的罪犯,在实施刑期缩短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更是不得少于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犯的刑期缩短或条件放宽需视案情。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若守监规、积极改造、悔过自新或立功,可缩短刑期;重大罪行表现突出者,依法短刑。但拘役或三年以下缓刑犯不适用。缩短后,实际刑期不低于原判二分之一;无期徒刑不得少于13年。
二、挪用资金罪由哪些构成?
挪用资金罪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构成要素:
其核心是侵犯了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通常情况下,该种犯罪在客观层面上表现为行为人借助于其在职务上所拥有的权限与资源,私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进行私人用途或者借予他人使用,并且这种行为累计达到一定规模且超过了三个月仍未能偿还;
行为责任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内的相关职员;
而从主观状态上看,行为人必须经过深思熟虑后才能够实施这种违法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有共犯怎么判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共犯来说,其定罪量刑需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情节而定。在共同犯罪的情境下,那些在其中扮演着主导角色的人被称为主犯,他们将按照其实际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行为接受相应的惩罚。相反地,那些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则被视为从犯,对于这些从犯,我们应该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的待遇。在衡量共犯的罪责大小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到他们的参与程度、挪用资金的金额、用途以及归还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共犯在事前已经达成了共识,共同策划并实施了挪用行为,那么他们通常会被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然而,如果共犯在事前没有达成共识,仅仅是在他人实施挪用资金的过程中提供了协助,那么他们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总的来说,具体的量刑必须结合事例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犯的刑期缩短或条件放宽需视案情。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若守监规、积极改造、悔过自新或立功,可缩短刑期;重大罪行表现突出者,依法短刑。但拘役或三年以下缓刑犯不适用。缩短后,实际刑期不低于原判二分之一;无期徒刑不得少于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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