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故意伤害罪名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罪犯确实存在获得减刑的可能性。然而,减刑需符合特定的法律条件才能获得批准,例如被告人在狱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监管法规,积极投身于教育改造活动之中,同时拥有真正的忏悔之意和自我革新的实际行动,甚至在此过程中能够取得重大立功表现等等。然而,减刑也必须依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不得随意超越权限或违反规定处理。若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再度实施故意犯罪等严重违规行为,那么他将无法获得减刑,反而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在故意伤害罪名被判五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罪犯有减刑可能。但减刑需满足法律条件,如遵守监规、积极改造、真正忏悔并自我革新,甚至立功。减刑需依法进行,不得违规。若罪犯再犯罪,则无法减刑,可能受更重惩罚。
二、故意伤害罪致轻伤量刑标准是什么
(1)对于故意伤害他人并导致一人轻伤的案件,我们可以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范围内确立起始量刑的标准。
(2)对于同样性质的故意伤害行为,若导致受害者重伤的结果发生,则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立起始量刑的标准。
(3)如果犯罪分子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进行故意伤害,导致受害者重伤且达到六级严重残疾的程度,那么我们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立起始量刑的标准。
但需注意,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或更重刑罚的情况不在此列。
在确立了起始量刑的标准之后,我们还需要根据伤害的具体后果、伤残的等级以及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因素来增加刑罚的量,从而确定基准刑。
对于故意伤害导致他人轻伤的案件,伤残的程度也可以在确立起始量刑的标准时予以考虑,或者将其视为调整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在监狱怎么判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行为所涉及的严重程度进行决定的。若对他人造成轻伤的后果,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对他人实施重度伤害,则需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而当致人死亡或使用极其残酷的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导致严重残疾时,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在服刑期间,罪犯的改造表现将会直接影响到他们是否能够获得减刑或假释的机会。如果罪犯能够积极参与改造活动,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并且有立功表现等突出表现,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然而,对于那些罪行严重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他们将无法获得假释的机会。
在故意伤害罪名被判五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罪犯有减刑可能。但减刑需满足法律条件,如遵守监规、积极改造、真正忏悔并自我革新,甚至立功。减刑需依法进行,不得违规。若罪犯再犯罪,则无法减刑,可能受更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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