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监视居住一般多长时间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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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后监视居住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该措施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共同实施,主要目的是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动,并对其活动进行监控,以便侦查破案。对于一些复杂的案情或需要长期监控的情况,可以适用长期监视居住,但法律对其最长时间进行了严格限制,即不得超过六个月。
刑事拘留后监视居住一般多长时间

一、刑事拘留监视居住一般多长时间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刑事拘留之后,对被逮捕人实施的监视居住期限最为长久者不得超出六个月这一标准界限。监视居住这一司法强制手段,意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针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告人和嫌疑犯进行行动限制与人身安全看管,并将其暂时拘禁于特定住所或居处,同时对其行为流程进行全程监控与严密制约,以求达到侦查破案之目的。通常情况下,若涉案情势较为错综复杂,或是被告人和嫌疑犯的现状需求更倾向于长期监视及约束掌控时,方可施行较长期限的监视居住策略。

然而,法律对此项裁量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即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我国法律,刑事拘留后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六个月。该措施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实施,限制被告或嫌疑人行动,并监控其活动,旨在侦查破案。针对复杂案情或需长期监控者,可适用长期监视,但法律严格限定最长为六个月。

二、刑事拘留一般几个月

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会持续14天左右。

然而,刑事拘留的最短时长仅需三天,若涉案情节相对较为简单,则在此基础上亦可适当缩减拘禁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案情较为错综复杂且影响深远的重大案件而言,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则设定在37天之内。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相关规定,刑事拘留期间不仅涵盖了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逮捕的法定时期,同时还包含了人民检察院对该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所需的时间。

通俗地讲,刑事拘留期限由这两部分的累计相加得出,故而整体时长不可超过上述总和。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逮捕的法定时长上限为30日;

其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法定时长上限则为7日。

综合以上两点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在一般的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约为14日,但具体时间将视案情复杂程度在3至37天之间灵活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可以延长6个月吗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个月。然而,对于那些涉及流串作案、多次作案乃至团伙作案等严重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人,其被提请审理由检察机关批准的期限则有可能延长至三十日之久。总的来说,刑事拘留最长不能超过三十七天。倘若在此期限过后尚未转由逮捕或其他强制措施加以执行,那么就意味着此类操作实际上已经违法。值得警惕的是,刑事拘留仅仅是一种暂时性且带有强制性质的监管措施,并不构成对嫌疑人的最终惩罚判定。在刑事拘留期内,公安机关需要继续进行事件调查工作,以确认相关涉案材料是否足以支持将事件提交至检察院审查并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法律,刑事拘留后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六个月。该措施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实施,限制被告或嫌疑人行动,并监控其活动,旨在侦查破案。针对复杂案情或需长期监控者,可适用长期监视,但法律严格限定最长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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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安机关巨大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时间和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的总和。对此,我国《刑事诉讼 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 延长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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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也就说,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不超过14天。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即在特殊情况下,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37天。
通过上文的阅读,相信您对于检察院监视居住多长时间刑拘心中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够帮到你。
你好,听说朋友被别人说是和犯罪嫌疑人有联系,就被监视了,问问监视居住多久,一般要多长时间呢
[律师回复]
一、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三)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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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二)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上述即为监视居住多久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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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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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第一百零五条: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
2、第一百零六条: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3、第一百零七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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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4、第一百零八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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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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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
(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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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6、第一百一十条:被监视居住人委托辩护律师,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7、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安机关在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应当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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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9、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协助执行。
10、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住处或者居所等情况后执行。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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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百一十五条: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应当严格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确保安全。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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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百一十六条: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与他人会见或者通信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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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百一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区分情形责令被监视居住人具结悔过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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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一百一十八条: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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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安机关决定解除监视居住,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及时通知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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