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做出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时,往往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把被拘留者从羁押场所释放出来的任务。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需要经过检察院严格审查和审批才能获得执行。因此,当检察院做出上述决定之后,便会及时通知公安机关采取相应的行动,以保护被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凭借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执行这一重要的司法程序,结束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受限的状况,依法释放他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据以执行,将被拘留者从羁押场所释放。取保候审经检察院严审获准,随即通知公安采取行动,保障被捕者权益。公安依法执行,终止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限制,实现合法释放。
二、检察院决定起诉会通知被起诉人吗
在检察机关对于诉讼案件的起诉过程中会明示被告有关事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自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之日起未满三天,检察院便需要向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关系人告知并告知他们有权利自行聘请辩护律师。
同时,自法院接受自诉案件之日起也要在三日内,向自诉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等相关人士,指示并告知他们具有委任辩护律师的合法资格。
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从检察机关将案件移送到审讯阶段开始算起,无论是自诉案件中的被告方,还是公诉案件中的被害方及其法定代理人甚至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各方,都可以在这个时间点内向法庭申请委派自己的辩护律师进入到庭审环节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要多长时间
在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对于是否应提出公诉所需的时间,规定为一个月;然而,对于那些重大且复杂的事例,其审查起诉期限可适当延长至十五天。若犯罪嫌疑人事先承认有罪并愿意接受处罚,并且满足快速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检察机关应在十日内做出决定。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事例,其审查起诉期限则可延长至十五天。若事例需要进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有权将事例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但补充侦查的次数仅限于两次,每次的期限均为一个月。当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移交给检察机关之后,检察机关需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当然,具体的审查起诉期限还会受到事例性质、复杂程度以及证据情况等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差异。
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据以执行,将被拘留者从羁押场所释放。取保候审经检察院严审获准,随即通知公安采取行动,保障被捕者权益。公安依法执行,终止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限制,实现合法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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