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案件成立了吗
取保候审并非意味着案件已经得以确认成立。取保候审是一项较为常见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其主要面向那些所犯过失或罪责相对轻微、可能被判处监禁、拘役亦或是附加刑罚而非主刑,又或者那些虽然可能会面临超过有期徒刑的重型刑法惩治,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后并无可能引发社会危害等情况的犯罪嫌疑者不应采取收容看守的方式进行羁押。实际上,在司法实践过程之中,尽管犯罪嫌疑者被允许申请取保候审,然而这并不等同于他们已然形成了犯罪事实,因为他们需要面对更为深入的司法调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诸多环节的严格审查与核实,才能最终判定是否确已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非确认案件成立,系针对罪责较轻、可能判非主刑或取保无社会危害者。此措施不意味犯罪事实已认定,仅属刑事诉讼中的临时性强制手段。犯罪嫌疑者仍须经历司法调查、起诉、审判等严格审查,方能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有什么
申请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如下:
(1)针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2)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下,为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必要的;
(3)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申请取保候审也可以避免其所带来的社会风险;
(4)若在拘留期限届满后,仍未处理完毕该案件,则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需要亲属签字吗现在
取保候审在何种情况下需由亲属签署同意书,这主要取决于实际状况与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根据一般的规则,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具备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权利。然而,当这些人属于未成年人或属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时,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及近亲亲属便有资格代表他们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并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得到亲属的签字确认往往成为必要环节之一。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关键因素并不仅仅局限于亲属的签字与否,更重要的是看是否满足了法定的条件,例如,是否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罚;又或者是否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整个社区带来过度的危害等等。总的来说,亲属的签字并非取保候审的必备条件,而关键在于事例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条件是否得到满足。
取保候审非确认案件成立,系针对罪责较轻、可能判非主刑或取保无社会危害者。此措施不意味犯罪事实已认定,仅属刑事诉讼中的临时性强制手段。犯罪嫌疑者仍须经历司法调查、起诉、审判等严格审查,方能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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