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卖毒品罪是否有未遂
针对贩卖毒品罪,确实存有未遂的状况。此类犯罪案件中,若行为人员已于实施贩卖毒品之时,却因与自身的主观意志相背离的原因,无法顺利达成预期行动的,便可视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形态。例如,贩毒者与购买者约定了贩卖场所,亲自携带着毒品出发前往,然而在交易临近之时却遭遇警方的逮捕,这样的情况便可以归纳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情形。理由在于,行为人已经主动采取措施,试图达到贩卖毒品的真实意图,可惜的是最终未能如愿完成这场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贩卖毒品罪确存未遂情况。当行为人因非主观意志原因未能完成毒品交易时,即构成未遂。如贩毒者携带毒品赴约交易,途中被警方截获,此即为未遂。因行为人已积极实施犯罪,意图明确,仅因外部因素未得逞,故属贩卖毒品未遂。
在我们国家的刑法中,贩卖毒品罪所触犯的法条最严重结果便是死刑。
然而,为了确保公正公平地对贩卖毒品犯罪进行量刑,相关的法律规范纷繁复杂。
这些规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贩卖毒品犯罪的量刑主要被区分为四挡,依次对应着不同的刑罚轻重程度。
这四挡分别是:
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对于贩卖毒品罪,我们要求行为者必须负有故意责任,也就是说他们应当明白贩卖毒品的行为将会对公众健康造成有害影响,且对此抱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在以下的具体描述中,我们将更加详细地阐述这几点。
首先,行为人务必清晰认识到自己所贩卖的是何种毒品;
其次,行为人对毒品种类存在误解的情况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因为无论什么种类的毒品都会对公共健康带来危害性。
只要行为人明确意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有毒物质,就算其对毒品种类的具体内容有所误解,也同样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来判定其是否构成本罪。
最后,如果行为人并非出于营利目的而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同样应被认为已触犯本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贩卖毒品罪是什么类型的犯罪
众所周知,贩卖毒品罪历来被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别之中,此类犯罪活动对于社会的破坏力非常大。就犯罪构成要件而言,其主观方面必须明确包含明知其所在出售或购买的物品为毒品的意思;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以金钱等方式有偿转让这类危险物质的行为。由于此类犯罪活动对社会危害浩繁重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对毒品严加管控的法律秩序以及众多人的身体健康。总之,我国政府历来对贩卖毒品进行严厉打击,其量刑程度也往往较为严格,这主要是因为毒品犯罪对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造成的破坏极其严重。同时,我们也要强调,不论贩卖毒品种类如何、金额高低,均应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做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贩卖毒品罪确存未遂情况。当行为人因非主观意志原因未能完成毒品交易时,即构成未遂。如贩毒者携带毒品赴约交易,途中被警方截获,此即为未遂。因行为人已积极实施犯罪,意图明确,仅因外部因素未得逞,故属贩卖毒品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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